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分析

2018-12-1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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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分析

作者:何春艳

来源:《商业时代》2013年第03期

内容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企业间以物易物贸易业务在会计确认、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交换双方换入的资产成本的核算和关于补价的内容的确定值得重新思考。本文认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在涉税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的核算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准则中换入资产成本的公式加以修正,有助于企业正确核算换入资产成本及损益。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换入资产成本 补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资产成本的调节。笔者认为一般取得资产的成本应当由价、税、费三部分构成。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为基础可以看作是资产成本中的“价”;支付的相关税费应该是为了换入资产而产生的相关税和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而企业为换出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否一律计入换入资产成本,具体要分情况处理。实际交易中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影响补价确定的因素也会影响企业正确核算换入资产的成本。由此可见,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补价的内涵的确定直接影响资产成本的核算。二是交换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成本,哪些可以计入成本?本文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成本的核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换入资产的成本。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持续可靠取得时,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可靠的情况下,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修正为: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补价(或-收取的补价)-(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销项税)+其他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此处涉及到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理解为换入资产一方为了取得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例如,为使换入的资产达到预定用途而支出的运输费、装卸费、消费税等相关税费应计入取得资产成本,而为换出资产支出的相关税费应计入当期损益。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收到或支付的补价的性质是什么?是指因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的差额即价差?还是包含了因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的税差即价差+税差?两者的计算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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