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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存量房交易中的税收优惠,亲属关系如何确
认及认定
公安部和民政部近期下发通知,不再出具包括亲属关系和单身证明等材料,也就是不再开具所谓的“我妈是我妈”这样的证明。但是现在问题来了:亲属间房产赠予、转让、低价售卖时的税收优惠怎么认定?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怎么认定?
9月28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了解到,河南省地税局于9月25日连下两份特急文件,对这两个问题给出了解决办法。 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由于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对申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暂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9月25日,河南省地税局为此下发豫地税函(2015)325号特急文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并制订《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除了家庭首套房,亲属间的房产低价买卖也存在着税收优惠。 同样是9月25日,河南省地税局下发豫地税函(2015)324号特急文件,就如何确认“亲属关系”问题作出通知:在存量房交易中,税收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提供的正当理由是以存量房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