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1]

2018-12-16 21:4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

“五病”调离制度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

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单位

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档案、调离

人员健康档案;

7、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

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患“五病”人员姓名

年,从业人员共有 名,其中查出患“五病”人员 名,实际调离 名,调离率 。

患病种类 是否调离 调离岗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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