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85页。 [②] 马玉龙:《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第58页。 [③] 张贤钰:《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47页。 [④] 王晓玫:《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42页。
[⑤] 邱鹭风:《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探讨》,《民商法学》,1999年第2期,第69页。 [⑥]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87页。 [⑦] 日本民法典第857条。 [⑧] 澳门民法典第1937条。
[⑨] 王晓玫:《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45页。
[⑩] 台湾民法典第1103条。 [11] 德国民法典第893条,1848条。
[12] 史尚宽:《亲属法论》,台北1980年第4版,第641页。 [13] 台湾民法典第1096条。
[14] 王晓玫:《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44页。
[15] 王晓玫:《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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