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刑事辩护的发展及趋势 文章(2)

2018-12-16 22:00

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辩护问题。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以前虽有量刑问题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独立的辩护程序,提出的辩护意见也不具体。

四 相对完善时期刑事辩护的发展趋势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辩护的修改幅度也比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所做的配套司法解释,对刑事辩护做出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对以前的法律规定,刑事辩护规定比较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的会见权法律进一步明确完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权进一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

的案卷材料。律师辩护意见提出权进一步提前到侦查阶段,贯穿在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审查批捕中,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除律师的辩护权进一步明确具体外,对辩护律师的义务即证据展示义务也做出明确规定,辩护人收集到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刑事辩护法律法规的相对完善的同时,律师辩护面临新发展、新挑战,也给律师辩护提出新的要求。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越来越显得非常必要。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是对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业务的主体资格进一步确认和批准,并对律师从事刑事辩护进行业务许可管理和执业监督的各项规则的总称。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也是解决当下律师辩护率低、律师辩护质量不高、辩护方式陈旧、辩护门槛低、大量无效辩护等问题的方法之一。通过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逐步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范柯单位: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73693600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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