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进行责任追究。
第25条 对于非本单位自查发现违反红线管理要求的行为,纳入工务月度点评进行通报批评,在季度安全管理评价、月度安全质量考核中进行扣分考核,影响排序考核成绩。
第四节 红线内容
第26条 工务系统“红线”内容以路局公布条目为准。 第27条 工务处应根据安全风险研判结果、阶段性安全工作特点,组织研究安全红线内容,对工务系统重点安全红线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并公布。
第五节 附 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工务处负责进行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抄送: 安监室,人事处(组织部),工务、劳卫处。
成都铁路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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