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甲方未按时发放工资、材料未及时到位,造成的工程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劳务人员的选择
有下列情况的劳务人员,项目部拒绝使用:
(1)有身体缺陷(病痛、精神失常、智商过低、运动缓慢、恐高症等)不得从事建筑行业工作人员
(2)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成性的人员 (3)有劳教前科,仍不思悔改的人员
(4)从事贩毒、吸毒、或有民事、刑事责任在身的人员。
(5)乙方所有来工地进行施工操作的人员,必须要有身份证,并由乙方负责人按人员登记表登记清楚,交项目部,并由项目部核对身份证。落实人员地址及名称,此工作进场三天必须办妥。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中止
1、争论、争议的解释程序为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如需公证或鉴证,公证或鉴证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留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如施工中还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留有与结算相关的文字依据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全部款项后失效。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家庭住址及身份证号码: 指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订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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