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本着规范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单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实行会计统管委派制。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的,须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总会计师同意,方可设置工作岗位。
各职能部门的会计业务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四条 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母公司委派。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与决策。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各单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会计工作人员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要重点执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和会计岗位内部牵制制度。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调动要征求公司总会计师意见。
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清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手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公司内部会计报表,要符合公司内部报表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业务人员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
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
原始凭证更正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所有原始凭证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条 记账凭证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填制记账凭证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记账凭证必须有制单人员签章、业务经办人员签字,必须经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稽核人员复核。
记账凭证应当及时分类汇总,编号装订成册,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丢失。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记账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辅助账簿。
各单位使用的会计辅助账簿格式、账簿的启用、登记账簿的方法、账簿记录的修改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应当定期结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账簿记录的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各单位编制的会计报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会计报表还应符合公司内部有关会计报表的具体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人员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年度终了必须归档统一保管,达到规定年限后经公司批准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符合公司财务核算流程的要求,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财务监督控制
第十六条 加强会计工作授权批准制度
会计人员对日常业务进行核算时必须经过财务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授权;对于重大会计事项的核算,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总会计师授权。
如有紧急业务发生,在得到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可以相应处理,并在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加强单位内部资产控制
各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以摸清单位内部资产状况。对于清查出的不良资产应及时上报公司;对小额的不良资产,经相关部门认可,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公司自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大额的不良资产报废、报损时应事先报集团公司核准,经社会中介机构鉴定确认,根据兵装集团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单位内部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将本单位下年度成本费用预算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审核并进行预算控制。对于突破预算的单位及个人,应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单位内部程序控制
财务部和各单位委派会计人员有对本单位每笔款项的支出、运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成本核算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要主动检查每一笔款项的支付依据,材料采购、检验、入库、保管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业务人员办理。对于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必须填制款项审批表,并经用款单位负责人、用款单位主管领导、总会计师签字后,由财务部负责付款。
款项借出后,财务会计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员对账报账,以检查款项的用途、去向等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结算控制
财务部应充分发挥其服务与监督作用。各内部单位的所有收入款项和内部结算收入必须通过结算中心进行结算,对于资金结算中发现的疑点与问题,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单位领导通报,并协助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内部监督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财务部要充分发挥其财务监督作用,并坚持内部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财务部经公司授权后可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报告经检查当事人签名后上报相关公司领导。
财务部行使其监督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财务部和各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对会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予充分重视,必须参与本单位有关的重要投资与重大贸易合同的讨论审批工作,并在遵循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项目中涉及财务风险的不可控因素发表意见。在经济事项发生时,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应严格根据投资、贸易合同和经过批准的用款计划审查、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内部责任控制
各单位必须建立与财务指标、报表计算与确认过程中相对应的责任制约机制。对财务指标特别是成本、费用、收入、利润、负债、净资产等关键指标,必须建立计算、审核与确认上报三环节连带责任制度,即重要报表(报告)经财务人员计算、财务部负责人审定、总会计师信总经理确认上报,并由当事人分别签名,在共同对指标的真实性给予保证的同时,对指标失实所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内部分配及奖惩控制
公司对各单位年度内的授权经营指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年末未实现授权经营指标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计发奖金和以各种形式变相涨工资,并由公司研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有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