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商业银行以安全性(首要原则)、流动生、效益性(必须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为目标)为原则。 3、商业银行具有中价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金融服务职能。 4、商业银行设立:(通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全国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0亿RMB (2)、城市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亿 RMB (3)、农村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5000万RMB
5、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须经银监会审查批准,拨付分支机构的资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责 任由总行承担。
6、下列变更事项,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7)合并、分立 注:变更董、高应当报银监会审查及任职资格。
7、商业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且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接管银行)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商业银行法》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终止的情形:(1)、规定的接管期限满;(2)、期限满时,商业银行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商业银行被合并或依法宣告破产; 8、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规则:
按资金业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 (1)、负债业务(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拆借、应付款等) (2)、资产业务(发放贷款、票据贴现、买卖外汇、买卖政府债券等) (3)、中介业务(托收承付、国内外结算、代理发生、代理总付、保管箱、担保等) 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1) 未到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利率结算;部份支取一样; (2) 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份,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结算 (3) 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有利率调整的------还是按原存款单公告的定期利率结息。 (4) 活期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元以下尾数不结息。 9、通过电话挂失后,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10、关于有权查询、冻结、划扣的分类:
(1)、有权查询、冻结、划扣-------------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 (2)、有权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 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3)、有权查询的--------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存款人死亡后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证明,无继承人的,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该存款不计
息。
1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基本户。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 部份支取,但只能支取一次。
13、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14、单位定期存款的起点是1万以上,多存不限,结息日为存款日公告的定期利率、遇到利率调整时,不分段 计息,其它结息跟个人定期存款一样,当单位定期存款 不足起存金额1万元时则予以清户。
15、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一般情况下都要带上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公函等,其它按具体办理事项补充。 如果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债任。 16、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则:
(1) (2) (3) (4) (5) (6) 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分为--------自营贷款(风险自担)、委托贷款(不承担)、特定贷款 按期限划分-----短期(≤1年)、中期(>1年≤5年)、长期(>5年) 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包抵、质、保证贷款)、票据贴钱 按风险程度-----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按贷款资金用途不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按参与贷款的银行数量------单独贷款、银团贷款(多个银行) 17、贷款人的权利---借款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
的借款
18、贷款人的义务---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房贷)、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
常资金流入流出的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帐户的监控。
19、对贷款人的限制 资本充足率=自有资本资÷加权资本,防止负债太高。
《商业银行法》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个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发放担保条件要与非关系人相同。 (1) 商业银行的董、监、高管、信贷人员、其亲亲属; (2) 上述人员投资的公司; (3) 上述人员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组织;
20、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4)、应取得环境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5)、借款人实行承包、租凭、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
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7)、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21、不得给委托人代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外;
22、借款人的资格及权利(办理年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等等) 23、借款人的义务(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参照规定,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按《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贷款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等等
24、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RMB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 25、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或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信用状况下降;(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3),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5)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26、贷款归还(贷款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
知单;
27、贷款期限规则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
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8、贷款展期
固定的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
(2)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半,即2.5年;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29、人民币各项贷款( 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算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0、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信息、减息、缓息、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