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交易所 保荐机构注册申报材料指引
◇ 保荐机构注册应提交文件
1、保荐机构注册申报表;
2、申报保荐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登记文件(复印件); 3、申报保荐机构最新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申报保荐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报注册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关于申报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5、申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履历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履历;
6、 申报保荐机构应设立保荐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每个部门的人员姓名及分工,岗位设置,决策机制,信息沟通,监督管理等(人员姓名及简历-)。
申报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制定的挂牌前保荐制度和挂牌后持续督导制度。
申报保荐机构的内核部门制定的内核部门工作制度。 7、申报保荐机构督导保荐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8、申报保荐机构督导保荐业务部门职责及人员配置方案; 9、申报保荐机构专业人员简历和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10、申报保荐机构在企业培育、指导、督导等方面业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11、申报保荐机构成立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申报保机构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
12、申报保荐机构成立满2年的,提供“申报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申报保荐机构成立不足2年的,提供“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说明书”;
13、申报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 14、天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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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申报文件的要求
1、 申报材料按照以上文件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所有的申报文件-必须加盖公章。
3、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人员从业资格文件)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业务能力证明材料需要列举相关案例,并作简要说明。
4、保荐业务部门职责和持续督导服务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人员姓名及分工,岗位设置,决策机制,信息沟通,监督管理等。
(1)应至少设置保荐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等。保荐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应有明确的人员分工,保荐业务部门和内核部门应相互独立。
(2)保荐业务部门应制定挂牌前保荐制度和挂牌后持续督导制度,并对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信息披露的操作规程、人员职责、工作记录、绩效考核等做出规定 。 (3)保荐机构应制订内核部门工作制度,对内核部门的职责、人员构成、审核程序、表决办法、自律要求和回避制度等事项作出规定。 5、承诺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章。
6、无违法违规书面说明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意: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天交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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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股权交易所 保荐机构注册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注册地 经营范围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承办负责人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相关经营业绩 符合以下 哪项条件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公司网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承办负责人 承办负责人电子邮箱(个人常用邮箱) □ □ □ □ 具有天津股权交易所做市商资格 金融机构 具有较高行业自律水平的社团法人 取得天津股权交易所特许资格的市场服务机构 主要从业人员总数 通过《证券基础知识》与《证券承销与发行》考试人数 ____人 ____人 ____人 ____人 ____人 ____人 ____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保荐部门从业人员资质状况 通过《证券基础知识》与《证券交易》考试人数 通过《证券基础知识》与《证券投资分析》考试人数 通过《证券基础知识》与《证券投资基金》考试人数 通过司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人数 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人数 出任保荐机构保荐经办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务 3
天津股权交易所 保荐机构注册申报人承诺书
天津股权交易所:
本机构作为天津股权交易所注册保荐机构申报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本机构符合《天津股权交易所保荐机构注册管理办法(暂行)》中关于保荐机构的条件要求;
2、本机构提交的注册文件真实、完整,无虚假记载;
3、本机构已按天交所规定建立内核体系和保荐工作流程,有能力完成企业挂牌保荐工作,并为申报挂牌企业出具真实、有效、公正、完整的保荐意见书,有能力在企业挂牌交易后进行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的持续督导。
4、 本机构在正式取得注册保荐机构资格前接受6个月的业务考核,在考核期间按天交所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如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本次申报自行撤销。
5、开展业务前,本机构将向天津股权交易所提交挂牌保荐方案,在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审核后开展业务。
6、本机构在保荐业务过程中,将按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7、 若本机构受聘担任企业私募融资顾问,将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天交所许可,不采用召开推介会议、发放未经企业和天交所认可的宣传资料、公开放映未经企业和天交所认可的影像资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拟挂牌企业进行推介。
(2)只在天交所认可的媒体上发布企业相关信息,不通过其它未经企业和天交所认可的途径和手段发布企业信息。
(3)不从事非法兜售原始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a、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b、以未挂牌公司将要在天交所挂牌、可获得高额回报的原始股为幌子,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以其他欺诈性语言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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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购买未挂牌公司股权,从而收取代理费等费用的违法活动;
c、通过非法传销、举办联谊会等形式,向非天交所注册合格投资人兜售拟 挂牌公司股权。
除上述行为外,本机构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8.本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9.本机构严格遵守《天津股权交易所非上股份公司股权挂牌交易规则》和《天津股权交易所保荐机构注册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荐活动,接受天津股权交易所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愿无条件接受天津股权交易所给予的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保荐中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依法缴纳保荐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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