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与验收。
5、具备付款条件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6、监督乙方工资的发放情况。
7、对乙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等法规和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及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甲方有权每次处罚2000至3000元。
8、有权抽查乙方自带或外租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9、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如乙方拒绝整改,甲方可派人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每工日500元,并对乙方进行处罚每次3000至5000元,甲方并有权从保证金或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作为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10、根据施工图纸负责核对分项工程及构件的位置。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进场前7天向甲方提供项目班子人员名单,按要求配备相关人员,特别是安全员,同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提供材料和机具的配备情况。
2、本合同签订后,进场前三日内应把所属人员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和安全责任书等,提交甲方备案;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场;乙方人员进场后三日内须向甲方提供拟进场人员“三合一”资料报甲方,乙方须按甲方规定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每月经甲乙双方审核后留存甲乙双方各一份。
3、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规定。合理安排施工计划,节约使用材料,保障施工质量和进度。
4、必须执行对所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相关规定设立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质检员等,坚持施工前接受交底、施工中监督样板先行和施工后验收,做好施工日志,并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所有的安全设施、机具电器进行先查看后使用,在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不准施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凡违规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及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禁止乙方所属人员乱拉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禁止在临建或施工现场用电炊器具煮饭、烧菜、烧水和取暖,每发现一次甲方对乙方处罚1000元,同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
6、乙方必须准备必要的自身防汛设备和所有安全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机具、用具,一经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7、每天做好施工现场的工后清理,打扫宿舍内外环境,确保施工现场文
明整洁和生活区干净卫生。
8、乙方及所属成员不得将非本项目人员带入甲方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域,一经发现,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由此发生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9、参与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图纸变更等组织活动。设立专人负责工程技术做法及构件位置的安装和预留。
10、乙方在未经甲方及发包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合同执行前、执行期间或执行完毕,均不得将甲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得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他信息用于执行合同所要求的设计、采购、施工或其他工作以外的任何目的。
十一、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要求 (一)乙方负责维护
1、施工现场周围的各种材料围墙的清洁和完整。
2、施工现场内设置的各种材料的标识牌和文明施工要求的各种图牌清洁和完整。
3、施工现场内和门前三包绿化、亮化、美化。 4、对现场临时设施住房、办公用房的保护。
5、乙方负责对施工现场所用的机械设备、需防潮防雨的设备和材料在下班后要做覆盖处理。每发现一次不覆盖的处罚2000元。 (二)价款中包括下列项目乙方必须做到 1、工完场清。
2、要保持施工现场内环境卫生的清洁。 3、保持食堂、宿舍、厕所卫生的清洁。
4、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纪律牌、文明施工制度牌、防火责任制度牌。 5、必须按甲方规划的平面布置图进行实施。
6、施工现场人员不应违章指挥或作业;应持证挂牌上岗;炊事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7、要做好防尘防污染措施。
8、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文明施工有关政策和文件。 9、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烂纸和杂物。 以上每条每违反一次处罚2000元。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完成节点工期、延期竣工或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内容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逾期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乙方已完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质量、进度、安全问题由甲方另找人配合施工的或者达不到文明施工要求而甲方需另找施工队伍的,按每人每工日400元计算,在应付给乙方的相应工程款项中扣除。
2、乙方施工中,质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返工和返修后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时,降低承包总价的3%。
3、乙方中途放弃施工或将施工任务转让给他人及不按约定履行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保证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应对所属人员加强管理,不得出现聚众闹事、哄抬工价、缠索工费、吵架、打架、偷盗等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形,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5、发包人未将工程进度款按约支付给承包人的,根据风险分担原则。双方约定,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项按照发包人拖欠数额相应比例和拖延的时间相应顺延,此种情况下不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不承担顺延期间利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6、分包人应充分考虑并承担因发包人的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或足额支付引起的工期延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且分包人不得在发包人未及时或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向承包人主张相应债权。
十三、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再分包或转包其分包的工程的;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对甲方造成媒体曝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3)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分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 (4)有组织的上访、围堵公司及工地等其他场所;
(5)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或项目整体进度需要,不能够积极配合,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的。
因以上(1)、(2)、(4)、(5)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支付乙
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且乙方除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10%的违约金。因(3)解除合同的,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购买的材料、设备(包括已交付定金、订金、预付款等)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甲方可考虑折价收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甲方根据合同文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日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自有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且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结算手续后支付。
十四、为确保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所承包工程,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因考虑到语言沟通不便及安全因素,不得使用18岁以下、60岁以上人员和少数民族人员。如甲方发现一人,乙方自愿接受处罚1000元整。
2、乙方人员进场前应严格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全面教育,持证上岗。 3、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工地伤亡事故零标准,出现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施工期间,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
十五、返工、返修处理
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管理,必须按照省、市要求的操作规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施工,未按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并进行返工处理所造成的返工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由乙方承担,并经分管组长、项目工程师计算出返工量,由预算员做出返工扣款结算,在乙方的结算中扣除。
乙方所干工程因自身原因出现质量问题自己不进行处理,经项目安排进行处理的,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在乙方结算中扣除。
十六、水电费
生活用水电费,原则上由乙方自行安装生活水、电表,按项目所在地收取标准费用收费;条件不适合安装水、电表的,按乙方每人每月10元在当月进度款中出具结算证明扣除,但绝不允许使用电炉做饭、取暖,使用电饭锅等电器产品的,必须安装电表。
十七、其它
1、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进行技术交底,要有会议记录,技术交底要体现图纸设计要求和规范,图集在技术交底专题会上讲清楚并在书面技术交底上写清签字。
2、乙方未按施工图设计及技术交底的要求组织施工,甲方项目部要组织专业检查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早纠正,如造成浪费,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财务费、垃圾运输费、资金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若项目没有自检,公司查出按所发生费用130%考核罚款扣除乙方,发生费用的20%考核甲方项目管理人员。
3、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签证单等文字资料均视为本合
同附件,具有同等合同效力。
4、劳保用品由乙方自行配备。
5、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办理的居住证、上岗证、上岗培训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
6、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人员伤亡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甲乙双方机械设备、材料损坏,由甲乙双方各自自行承担。
7、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7年 2 月 21 日 2017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