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讲座
? 精 华
? 第一章
劳动法历史专题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过程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归属不同主体。
劳动力的所有者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劳动法
劳动力的使用者 劳动条件 可分为强迫劳动时期、雇佣契约时期和工厂立法时期三个阶段。 一、强迫劳动时期
特点:基于公法之支配关系,并无私法上意义;劳动者之地位等于法律上的物。 具体包括两个阶段: 1、奴隶阶段 2、封建阶段
二、雇用契约时代 基本特征:
(1)劳动关系视为平等主体间的劳务与报酬的交换关系,系一种纯债权债务关系。 (2)劳动成为买卖关系中的商品。 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劳工法规阶段(资本原始积累) 雇佣法律制度萌芽:14至16世纪
标志:1349年英国爱德华三世颁布的“劳工法规” 特点:
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
? 英国亨利八世时期曾明文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如再度流浪,则被捕,除了鞭
打,还要割去半只耳朵;三度流浪就要当作重犯罪人或社会敌人处死。 ? 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 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的要
受到处罚,其中取得工资这笔支付工资者要受处罚更为严厉,对前者判处监禁22日,而对后者判处监禁10日。 ? 公法 劳工法规的本质
强制建立劳动关系——“乞食证”
反劳工法规,不认为是劳动法的起源。
? (二)民法阶段(资本主义自由竞争)
? 背景:资本原始积累结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稳定。 ? 经济政策:古典自由主义
? 立法:强调私法自治,主张劳动关系由雇佣契约调整。
?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 ,该法典第1710条称“劳动力
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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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私法的轨道。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 劳动力租赁 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 房客-使用权 租赁:契约自由
? 三、工厂立法时代
? 标志:1802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该法于1819年修正后禁止雇用9岁
以下的儿童,16岁以下的儿童最高工作时间为12小时,该修正案仅适用于纺织行业。
? 意义:这是第一个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制定的法规。 ? 特点:仅适用于纺织行业;内容仅限于卫生与教育条款。 ? 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
12小时 ? ?
? (一)工厂立法的特点
? (1)以保护弱势劳动群体为宗旨。
? (2)仅适用于部分劳动强度大的企业和行业。
? (3)通过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 ? 重新回到公法的轨道。 ? (二)产生原因 ? 1、社会基础
? 产业雇佣关系的主导地位(组织性、从属性、社会性) ? 2、雇用契约法调整的不足
? (1)自由的契约以契约背后平等的当事人为前提。 ? (2)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 具备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所没有的特殊的身份因素(标的的特殊性、从属性); ? 除个人要素外,还包含有高度的社会要素(劳资矛盾、国家的劳动力资源、内需)。 ? (三)意义
? 1、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公权力介入。
? 2、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为本质特征的劳动立法产生。 ? 第二节 西方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 ? 一、19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 ? 1、工厂法的发展
? 制定工厂法的国家不断增多;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至所有工矿业;内容逐渐充实,增
加了一些过去没有的内容,如安全卫生、工资支付、工人教育等。 ? 2、工会法的演变
? 经历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承认三个阶段,到19世纪后半期,欧洲多数国家
已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对工会的行动也给予一定的自由,分歧主要在罢工权。 ? 3、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现
? 19世纪后半期,英美法等相继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专门机构。 ? 4、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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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末,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先后制定残疾保险、伤害保险、老年和残
疾保险的专门法规;随后,英法等国制定了工人伤亡事故赔偿的法规。 ? 二、20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 ? 1、劳动法的体系进一步完整。
? 2、各国宪法逐渐对公民的劳动权作出明确规定。
? 3、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反对歧视方面立法的发展尤其突出。 ? 三、当前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 1、国家制定劳动基准法,强调雇主对国家公法上的义务,以保护劳动者。 ? 2、制定代表高度社会意义的劳动契约法。 ? 3、以集体谈判制度,协约自治处理劳资问题。
? 4、实行社会保险政策,将劳动损害赔偿转变成一种强制分担危险的保险制度。 ? 5、设立劳动法庭,通过特殊司法途径防止劳资冲突所可能引发之社会问题。 ? 四、未来劳动法的发展趋势 ? 1、扬弃意识形态的枷锁: ? 阶级斗争→劳资合作;务实 ? 2、以社会安全体系为基础:
? 劳动问题→社会法范畴;社会安全网
? 里程碑: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安全最低基准公约,正式将社会安全制度纳入
国际劳动基准的范畴。
? 意义:大多数人不必以自由换生存,强有力的社会安全体系将代表了生存权的基本
保障。
? 3、经贸全球化的冲击
? 过去的劳资关系体制:以内国为基础
? 冲击:资本的跨国与本国失业;劳资关系本身成为国际竞争对象;跨国就业与对国
际劳动关系的规范需求。
? 4、劳资关系的组成与结构亦受影响 ? 劳资关系的游戏规则; ? 工会的组织动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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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专题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劳动力
人所具有的、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脑力的总和。 特征:
(1)人身性: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 (2)无法储存;
(3)劳动力一经支出无法收回;
(4)再生产具有不可间断性:与生命的存续是同一个过程;作为生活维持的唯一来源,与生存关系密切。 ? 二、劳动法中的劳动
? 指劳动力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供他方使用的一种劳动形态。
? 要素:
? 1、主体:以雇工或职工的身份所从事的劳动。
? 排除:现役军人的军工劳动,罪犯、劳教人员、战俘的劳役劳动,家庭成员的家务
劳动,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等义务的劳务活动,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劳动等。
? 2、目的:一种职业劳动,以谋生为目的。
? 即:有偿性。为获得劳动报酬并以此为生活主要来源而相对固定在一定劳动岗位上
所从事的劳动。
? 排除:“义务劳动”;其他无偿劳动;有一定物质补偿但不以为为谋生手段的劳动。 ? 3、形式:用人单位指挥管理下的集体劳动。
? 即:从属性。所有员工由雇主组织起来并在雇主指挥或委派下,以雇主的名义共同
从事劳动;员工的劳动受单位内部规则的约束,受单位意志的支配。 ? 另:组织性、社会性。 ? 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 广义: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纳入雇主组织体系中,在雇主的指挥管理下为劳动力的给
付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力给付者。 ? 即:“被雇佣者”,与“雇主”相对应。
? 国外多称为雇工、劳工,我国多称为职工。 ? 四、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1、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
要对象。
?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 (3)民办非企、律师事务所等
?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 ? 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 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
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
? 4、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 ? 5、家庭保姆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
? 以下人员则未作规定: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 2、事业单位的特殊性
? 概念:为社会公益之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中国特色,实行编制管理,按编制拨款,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三种。 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由政策、行政文件所组成。 事业单位的分类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 (2)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A,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 B,一般性事业单位:如学校 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 (1)编制内聘用人员;
(2)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与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一般企业化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 (3)劳务派遣人员。
? 合同类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 签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法;签订聘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96条 ? 四、“劳动关系”与“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它社会关系” ? 1、劳动关系 ? 主要特征如下:
? (1)双方主体明确、固定
? 一方为劳动力所有者、支出者、让渡劳动力的被雇佣者;另一方为生产资料占有者、
劳动力的使用与支配者、资本的受益者。
(2)内容固定
一方将其劳动力交由相对方使用,由相对方支付工资、报酬;使用的方式仅限于依法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 (3)平等性与从属性兼容
劳动者成为雇主的职员,被纳入雇主的组织体系之中,雇主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与管理者;劳动过程是在雇主的指挥与管理下进行的,受雇主意志的支配。
? (4)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兼具
? 工资福利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利益共生,相互依存。 ? 核心标准:从属性、有偿性
?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它社会关系 ? 又称“附随劳动关系” :
? (1)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雇主,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
劳动关系相关人或雇主;
? (2)目的在于实现劳动关系。 ? 类型:
? (1)劳动行政关系:
? (2)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雇主、劳动者之间由于为劳动关系的运行
提供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3)劳动团体关系:指劳动者团体与其成员之间、雇主团体与其成员之间,由于协
调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4)劳动争议处理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因调解、仲裁而
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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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劳动法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