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4)

2018-12-17 11:39

开户银行帐号 行 □中国名牌产品 □安徽名牌产品 □芜湖市优秀产品 □地理标志 □申请奖励 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省级服项目名称 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申请人所在地质监部门意见 申请人所在 地 (盖(盖章) 财政部门意章) 年 月 日 日 市质监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意见 章) 年 月 日 企业代码 申请奖励 金额(元) 见 年 月 (盖附件2

芜湖市商标奖励(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申请人名 称 地 址 电 联 系 人 话 开户银行帐号 行 □中国驰名商标 □安徽省著名商标 申请奖励 申请奖励 □芜湖市知名商标 □地理标志、集项目名称 体、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 (元) 金额 企业代码 传 真 人 邮 编 法定代表 申请人所在地工商部门意见 章) 见 年 月 日 日 申请人所在 地 (盖财政部门意章) (盖年 月 市工商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日 (盖市财政部门 意见 章) (盖 年 月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

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

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为加强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制定的《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第一条 为加快芜湖市商标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商标品牌意识,激励企业争创知名商标品牌,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兑现”的原则,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商标注册补贴的申请人必须是住所位于芜湖市境内,且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贴支出。各县、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相应设立

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和补贴的“商标品牌”包括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知名商标、芜湖市优秀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通过考核验收的服务标准化示范评估单位及农

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或补贴: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

励100万元、50万元;

(二)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

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获得芜湖市知名商标、芜湖市优秀产品的企业分

别奖励2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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