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8. 各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在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39. 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0. 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拟任三级、五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拟任四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的,须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41.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42. 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任职条件分别按照国家、省一、二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时,从事管理工作的,按其现聘管理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 10 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 11 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 12 级岗位,有本科、大专和中专学历的暂定为专业技术 13 级岗位。学位、学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44.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
七、 岗位设置程序
45.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2);
(2)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的意见,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单位,应当提交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及产生方式可参照国家、省有关职工代表大会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结合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集体研究修订后,报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6)组织实施,落实岗位聘用人员。
46.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人社局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2)各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所在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各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
47.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需填写《江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表3)和《江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技术工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附表4),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39条办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
名单报江门市人社局备案。
48. 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需填写《江门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5),并提交专题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其中各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江门市人社局核准。
49.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由主管部门统筹进行岗位设置的,要体现统分结合的原则,即主管部门既要整体调控系统内岗位设置工作,又要平衡属下单位实际工作及发展需要。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政府人社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集中聘用。
50.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核准后,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51.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核准不得突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48条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确需调整、优化岗位设置的。
八、 岗位聘用
52. 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岗位聘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聘用合同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部发〔2003〕61号、〔2004〕63号等文件执行。办理聘用合同备案时,填报《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附表6)、《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7)、《江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8)、《江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9)、《江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附表10),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对确认为已按照政策规定完成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新岗位工资于认定后的下月起兑现。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未经政府人社部门认定的,不得兑现新岗位工资待遇。
53. 在岗位设置前已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在首次岗位设置时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岗位设置工作及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工作一并进行,按照《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江府办〔2005〕48号)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开展聘用工作,组织岗位聘用。今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应纳入岗位设置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本实施细则、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方案按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54.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择优聘用。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但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一般不实行破格聘用,待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入轨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申请、报批。
55.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应使现有正式在册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聘职务或岗位指政府人社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之日的事业单位人员所聘(任)职务或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其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56.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和岗位管理权限核准后方可兼任。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兼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1)聘任在单位领导岗位或部门领导岗位;
(2)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
(3)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4)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只计一个岗位数。
57. 事业单位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履行两类岗位职责,完成两类岗位工作任务,按两类岗位进行考核,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按其确定的主要任职岗位类别进行管理。兑现岗位工资时,可以是管理岗位也可以是所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
58.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人员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流动到企业的,其原岗位身份和等级不再保留;从本单位应聘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要重新确定岗位等级,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
59. 事业单位接收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政策性安置人员时,安排在接收单位的相应岗位,如单位暂无相应的岗位空缺,可不占单位的岗位数,待有相应岗位空缺时,自动纳入核定的岗位内进行管理。
60. 工勤技能人员具备相应条件,符合所聘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的,可以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
61. 事业单位因人员退休、解聘、辞聘、晋升等情况致使各类岗位聘用发生变化的,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到政府人社部门办理变更、核销手续。事业单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划转双方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按隶属关系报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九、 组织实施
62.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稳步推进。
63. 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社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64. 有条件的市、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65.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市、区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江门市人社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66.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政府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事业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中的违规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政府人社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7. 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68. 本实施细则由江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表:
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 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 江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
4. 江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技术工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
5. 江门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6. 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
7. 江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
8. 江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9. 江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
10. 江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