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

2018-12-1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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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

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 救助制度的意见

云阳府发〔2018〕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8〕78号)精神,积极配合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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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8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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