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园林绿化处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使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工程管理水平,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园林绿化处立项建设或上级指派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我处辖区绿地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施工与养护分开的原则,不得因为施工而影响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的组织管理 (一)、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1、负责工程的立项及其概算 2、负责工程预算、发包 3、负责工程决算的审批 4、负责上级指派工程落实 (二)、普林公司: 1、负责工程设计方案的制定 2、负责施工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养护监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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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工程的监理。
2、协调上级指派工程的监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部: 1、负责组织工程骏工验收工作 2、负责工程款的结算工作 3、协调上级指派工程的结算。
第二章 施工方资格要求
第六条 施工方是处内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或个体,一般要符合: (一)有相应的工程施工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三)有相应的技术力量。
第三章 园林绿化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根据规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较大的改造工程和新建工程;该类工程采用邀标的方式进行发包,选择综合实力较强施工队伍;第二类为提升景观工程类的零星工程,该类工程实行辖区属地施工,即由工程所在辖区的养护公司负责施工。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包,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节 发包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实行邀标的,组织招标的部门应当依照程序和方式,向被邀请的单位提供载有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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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由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依规定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节 承包
第十一条 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中承包资格中的相应规定与要求。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按工程合同执行,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要服从甲方与监理方对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与监理,要遵从监理程序接受监理。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实不能按照施工图施工的,要提出书面材料并交给监理方和甲方,以共同协商进行变更。凡不按图或设计变更施工的地段经指出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必须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如发现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更换,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施工单位不包料的,要与监理单位共同做好材料的质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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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并保存相关资料,以防止影响工期。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遵守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道路两侧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必须按照合同中要求的时限清除,场内物品堆放要整齐一致。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整理工程的有关资料,做好工程的初验和终验准备工作。
第四章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处在处内推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监理部受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根据工程规模组织施工监理。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和授权监理范围,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等方面的施工活动,实施监理。
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相关部门要求设计方改正。
第二十二条 实施工程监理前,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将监理小组组成、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工程监理前,监理方要制定施工监理程序和监理办法,并在第一次工程施工会议上公布,以便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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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监督和施工单位的遵照执行。
第五章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设施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 2011 年 元月 1 日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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