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办法】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2018-12-17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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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撤销依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试行)

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范中心受理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根据《沈阳市申请人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沈政公开办[xxxx]6号),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采用邮寄或当面送达、亲笔签名原件的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应在《条例》规定的受理机关答复依申请公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撤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撤销登记表》),并按规定送达中心政务公开办公室。如受理机关在申请人送达撤销申请前已做出明确答复的,可以不予受理该撤销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撤销登记表》上认真填写下列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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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描述及申请日期; (四)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 (五)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六)撤销申请的日期。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对。不能证明申请人身份或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提出撤销申请的当事人。申请人提出的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继续有效,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 受理机关认为撤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撤销。

第八条 受理机关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由本机关负责人在《撤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字并盖章后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受理机关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告知可采用邮寄或申请人自行领取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受理机关不同意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关应电话告知申请人结果,并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对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做出回复。

第十条 受理机关受理撤销申请后,认为该申请所涉及的信息属于《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当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一条 撤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自受理机关领导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同时终止。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服受理机关决定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向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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