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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修订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作者:田丰
来源:《财会信报》2018年第02期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2017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9号),对《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
本次修订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增加了“品牌类型”和 “出口享惠情况”两个必填项目,即:(九)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项。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