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全部资料整理(6)

2018-12-17 14:12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强制执行措施 5、出境清税 6、欠税公告 三、违反《征管法》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一)扣缴义务人保管不当 (二)违反基本规定的(包括未按规定申报) (三)违规用税务登记证的 (四)虚报计税依据的 (五)不申报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5000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的罚款 1)处2000-10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0的罚款 税款+滞纳金+0.5-5倍的罚款 1)通知银行扣缴税款 2)拍卖或变卖相当的税款的东西 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的其他生活用品 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媒体、期刊、网络等公告 法律责任 1、不构罪的:税款+滞纳金+0.5-5倍的罚款 2、构罪的:(未处理的按累计数计算) 偷税:10%-30%且1-10万 或前面偷税后又偷税了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六)偷、逃税行为 ※偷税罪最低标准:逃税:1-10万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 的比例>10%且数额>1万 ※逃税罪最低标准:逃税数额>1万 偷税:>30%且>10万 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逃税:>10万 1、不构罪的:税款+滞纳金+1-5倍的罚款 2、构罪的: 数额较大的 <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七)骗税行为 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税务机关可在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定期间内停止为其 办理出口退税 数额特别巨大的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26 页 共 38 页

(八)抗税行为 (九)欠税行为 (十)扣缴义务人不执行扣缴义务 (十一)违反检查的行为 1、不构罪的:同骗税行为 2、构罪的:类同偷税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1税款+0.5-5倍的罚款2最长期限不得>15日 税款+0.5-3倍的罚款 1、责令改正,可处<10000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的罚款 发票 1)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2)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3)并处10000-50000的罚款4)构罪追究 1)个人的: ①<3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罚金 增值税发②较大的3-10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票 ③巨大的>10年有期或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十二)非法印制的行为 ④特巨大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的:单位处罚金,责任人员接受制裁 伪造等用①<3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罚金 以骗税的②巨大的3-7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发票 ③较巨大的>7年有期或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的 ①<2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5万罚金 ②情节严重的2-7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倒卖转借 ①责改,可处2000-10000的罚款②情节严重的,处1-5万罚款③构罪追究 (十三)违法不接受处理的

税款优先: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发生欠缴税款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款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规模大、会计核算健全)

查定征收(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税源分散) 查账征收(经营地经营时间不固定的) 定期定额征收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 其他方式

核定应纳税额的使用范围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随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可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 27 页 共 38 页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缴纳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冻结存款 缴纳(归还扣押的物品)

不缴纳 扣押、查封物品

(加收滞纳金) 不缴纳 拍卖物品

抵缴税款

滞纳金计算公式:

滞纳金金额=滞纳税额×滞纳金比率×滞纳天数

A税收保全措施 B.强制执行措施 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相同点 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再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也不在范围之内 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不同点 基本措施不同 执行的限额有差异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抗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

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冻结、扣押、封查 以应纳税额为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 拍卖、变卖 应纳税额、滞纳金 第四章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第 28 页 共 38 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预算法》,使之更具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共分为8章79条。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国家预算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控制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因而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直接的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因此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 (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筹集,国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支付。

2.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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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等。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公安安全支出等。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

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

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预算的审批 1.初审 2.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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