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通用条款(2)

2018-12-17 14:18

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 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 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 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 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 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 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 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 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 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 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 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 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 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 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 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 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 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 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 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 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 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 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 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 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 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 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

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 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 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 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 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 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 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 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 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 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 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 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 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 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 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 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 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 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 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 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 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 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

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 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 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以保证分包 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 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 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 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 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 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 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 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 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 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 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 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 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 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 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 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 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 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 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 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 责任。

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 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 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 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 以书面 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 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 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 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 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 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 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 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 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 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l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 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 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 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l 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 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 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 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 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 任。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 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 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 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 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l 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 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 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 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 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 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 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 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l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 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 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 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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