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
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会议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并扣减该单位下年度会议经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自治区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邕外召开会议,会议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07〕4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