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
一、许可部门: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
(一)办证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
(位于广西药用植物园对面的兴宁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旁,可乘坐20路、42路、90路或环城1路公交车在兴宁区政府站下车;或搭乘至二塘站的公交车,到南宁旧货市场后右拐直行约600米即到。)
(二)办证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6:30),周五(9:00-12:00) (三)咨询电话:0771-3305905,投诉电话:0771-3290942。
(四)有关办证表格和示范性文本可到卫生局窗口领取或登录公共邮箱:w3290942@163.com下载,邮箱密码:3290942。
二、许可依据和程序
(一)设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二)受理范围:本辖区乡镇范围内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本级管辖单位内的二次供水单位。 (三)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检测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编事项名称 审查方式 (工作日) (工作日) 号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新办、有效期5 现场审查件 20 20 限延续或增加经营规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含:6 非现场审查件 20 2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变更、增加经营规模) 7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遗失补办 非现场审查件 20 3 8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注销 非现场审查件 20 2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提整改完毕 重新申请 现场发出整改《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签领《办结通知书》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 场所、设施和(或)人员不合格 审批同意后,签发许可证件,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领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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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 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1、现场审查件:承办监督员实地审查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取证件,并签领《办结通知书》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 卫生局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救济途径。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2、非现场审查件:承办监督员审查申请材料 合格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1.收费标准: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有效期收取卫生审查费 200元/个,非现场审查件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新办及延续有效期不收费。
2.收费依据:自来水厂收费按桂价费字[1993]169号降低20%标准执行。 (七)许可证有效期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有效期限延续。
三、申请材料:
(一)注意事项:
1.所有提交材料应由申请人逐页签名或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右下角空白处必须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材料的日期。
2.所有提交材料一式一份,并按本告知书材料目次排序,除图纸外一律采用A4纸。 3.所有证件和合同的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实。
(二)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提交材料(请按以下材料目次排序):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
2.《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报告》原件(由申请人签名并按拇指印,或加盖公章) 3.拟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供水场所的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1)所有场地证明材料上的场所地址必须详实且一致。
(2)经营场所为申请人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3)经营场所为租用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或村(居)委
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供水场所地理位置图、水处理场所平面布局图、水处理及供水流程图
注:必须使用黑色水笔或电脑制图。供水场所地理位臵图必须标注供水场所周边25米以内的毗邻建筑名称,平面布局图必须标注:各工作间(区)的面积和长宽尺寸,蓄水池等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等主要卫生设施的位臵及其数量。
7.供水设备及其用品(包括水处理设备和供水管道等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清单 注:必须注明供水设备及其用品的具体名称、型号及其数量
8.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有效索证材料复印件: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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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供水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名单(必须注明各管理岗位人员名单、职责及其联系电话) 10.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每位从业人员须持两张1寸免冠彩照到如下部门办理上述证件:
(1)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南宁市友爱南路13号 市妇幼保健院旁,电话:
0771-2427304。)
(2)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地点1:南宁市桃源路80号;办理地点2:
南宁市金洲路18号广西人才市场斜对面,电话:0771-2518795。) 11.《供水卫生安全责任承诺书》(由申请人签名,并按拇指印或加盖公章)
12.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水污染事件防范和报告制度、水质定期消毒和检验制度、供水设施定期维护和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注: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在《水污染事件防范和报告制度》中对所有取水点的具体地理位臵和卫生防护措施到位情况予以说明)
13.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4.近期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提供水源水、出厂水及末梢水检测报告) 1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同时提交检验室设置材料:检验室平面布局图、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检验设备清单及自检项目。
(三)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延续有效期限申请表》原件 (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 2.本告知书第三条第(二)款第3至第11项、第14项材料
3.供水单位对生产工艺流程、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等生产条件以及卫生防护设施等主要许可条件是否发生改变,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的情况说明
4.《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原件
6.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变更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或所有制形式:
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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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 (3)变更地址名称 (路名、门牌号改变,非搬迁和非经营权转让)
A.当地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名称(路名、门牌号)变更证明复印件 B.路名、门牌号等地址名称改变前的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a.经营场所为申请人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b.经营场所为租用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或村(居) 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增加或减少经营规模: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布局图原件或复印件
(五)《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提交材料
1.《卫生(执业)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证件遗失声明原件
5.原《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未留存则无须提交)
(六)注销《卫生许可证》提交材料
1.《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主要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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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审查基本要求
1、集中式供水(含乡镇集中式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现场审查卫生要求: 环节 项目 现场审查内容(带※号为重点审查内容) 审查重点 人员 设有卫生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水人员 卫生 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制度 和规范,有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制度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经相应的卫生知识培训 ※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 地面水取水点周围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卫生 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未使用工业※ 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未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 水防防护 无渗水厕所及渗水坑 护 无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 没有从事深层土层的建筑活动 有防护 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有防污染的防护措施 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有水质检验室,并配有与供水规模 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配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 位的水质检验工作 水质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 检验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委托经计量 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有委托证明材料 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净化 有净化处理设备 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有消毒设施 消毒 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严密,未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 生产涉水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水产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产品过程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控制 产品 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有专用库房存放购入的涉水产品,并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 储存 储存无混杂、无污染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储存间通风良好 有防腐蚀、防潮措施 卫生 有安全防范应急处理设施 要求 集中式供水生产区外围25米内无污染源,卫生状况良好,无生活居住区设置、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水源 自建的水井、水坑、水池等集中式供水设施设有良好的卫※ 生防护措施 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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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次供水现场审查卫生要求: 环节 卫 生 管 理 建 筑 与 布 局 项目 现场审查内容(带※号为重点审查内容) 重点 ※ ※ ※ ※ ※ ※ ※ 制度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人员 设有卫生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水人员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选址 周围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低位水池(水箱)周围半径25米范围内无渗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及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水箱顶部距离建筑物顶>80厘米,建筑物内墙不得作为水箱的墙面 设计 机泵室与储水池(箱)分开建立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水箱或蓄水池不得与其他用途的蓄水设施混用 专用水箱或蓄水池不渗漏 楼顶水箱周围不得搭棚养动物,2米范围内不得有排污水管 水池(水箱)设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入孔位置和大小能满足水箱内清洗消毒的需要 储水 设备 水箱入口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加盖加锁 水箱内外设有爬梯利于水箱维修 水箱进水管安在水箱上部 水箱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管口处为向下90度的弯头,并有铁丝滤网包住,位置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水箱溢流管出口呈水平设置,管口处为向下90度的弯头,并有铁丝滤网包住,设在水箱顶部五分之四处 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能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能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能与非饮用水管道连续 设施 蓄水池的池壁内壁应采用无毒无害材料涂衬,能提供省级卫生行政材料 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施 卫 生 要 求 设 水质卫生 要求 检测 报告 水质抽检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