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根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两个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 1. 过错的含义:
(1)故意:①直接故意;②间接故意。 (2)过失:
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
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②违反了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③专业人员违反了专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2. 过错责任的内容
(1)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证明,而加害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
①过错推定责任也属于过错责任中的一类;
②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 特点:
1. 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2. 无过错责任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 是否免责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 原告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仍需证明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5. 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 (三)公平责任是否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被法官、教授称为公平责任。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应当把公平责任也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归责原则,但也有反对意见:即使在《民法通则》中也不是作为归责原则规定的,而是作为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规定的。而且很多人认为,公平责任调整范围很窄,要求双方都没有过错,而且要有损失,前提条件很多。我们去德国调研,他们也有公平责任,但范围也很窄,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个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个原则用的比较多,而且很多人认为如果把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这项原则。
现在《侵权责任法》中是这样处理这个问题的: 1. 没有把公平责任作归责原则
2. 在责任分担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又尽到了监护职责,这种情况下还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适当地要求监护人承担一
些对方的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案例:重庆郝某被烟灰缸砸伤案 案例:济南老太太被菜板子砸伤案 (4)因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
案例:风雨交加的晚上,甲在郊外拦下一辆卡车搭车,躺进车后棺材里避雨,路上又碰到乙、丙搭车。乙想抽烟,向丙借火,睡在棺材里的甲迷迷糊糊听到了,打着了自己的打火机,从棺材里伸出手说“我有火”。乙受了惊吓,从车上掉下,受了轻伤,要求甲赔偿。法官根据公平责任,要求甲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八、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连带责任的特征 1. 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 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 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侵权领域中有7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
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 1. 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 2. 根据原因力进行比较 3. 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三)何时确定内部份额
《侵权责任法》曾经有一稿是这样写的:“承担连带责任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引起了不少异议,认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不一定在连带责任承担以后,也可以在侵权之诉中就把内部份额确定了,侵权之诉和内部份额确定之诉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法院确定了内部份额,这只对连带责任人内部有效,对受害人无效,对外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仍然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九、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1. 侵犯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的时间点:侵权行为发生时 2. 侵犯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的计算: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十、侵犯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几个原则:
1.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 按照所获得的利益赔偿
3. 既侵权又没获利的,首先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 1.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精神痛苦的无形损害,要求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 适用的范围:
(1)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2)监护或者家庭关系受到侵害
(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受到侵害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大城市原则上不超过10万,中小城市在5万左右。(“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万)
4.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 侵犯人格权益获得财产赔偿的,原则上不能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性质的赔偿
原则上定性为:因为死亡导致的预期财产的损失,同时包含对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