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

2018-12-17 15:14

3、噪声防治措施

(1)所有动力设备采购时将噪声声压级作为技术指标之一向供应商提出;要求主机和有关辅机生产厂家提供配套的隔音罩和消音器。

(2)汽轮机、励磁机等在主厂房室内布置,外壳装设隔音罩,汽轮发电机组主设备采用防振基础。

(3)风机采用室内布置,建筑物隔声效果应有10~25dB(A),在送风机吸风口安装消声器,降噪量应有20dB(A)。引风机布置在室外,控制其声级小于85dB(A)。

(4)控制主厂房的开窗面积、减少噪音外逸。

(5)空压机、循环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采用室内布置,并要求在空压机外壳安装隔声罩。

(6)在锅炉的对空排汽管道、安全阀排汽管道上设置小孔排汽消声器,一般可降噪15~30dB(A)。

(7)在冷却塔进风口加装消声百叶窗,降噪量应≥5dB(A);对汽轮发电机组、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炉墙冷却风机、引风机、罗茨风机、空压机所在厂房的外墙采取加装隔声门窗、采用隔声墙体等厂房隔声措施,降噪量应≥12dB(A)。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灰、渣分除,炉渣综合利用,飞灰厂内固化后运至洪湖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专区填埋。

四、产业政策及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为国家鼓励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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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符合洪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规划。电厂建设工艺、设备、污染物控制等技术方案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相符。

五、拟建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1、有组织大气环境影响

(1)正常运行工况下,烟气污染物SO2,NOx,烟尘,HCl,CO,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Hg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排放限值。

(2)1小时平均落地浓度

正常工况下,SO2、NO2小时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分别为21.1μg/m3、42.8μg/m3,占二级标准的4.2%、21.4%,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3)日平均落地浓度

正常工况下,SO2、NO2、PM10和PM2.5日平均最大落地叠加值分别为14.4μg/m3、23.8μg/m3、62.13μg/m3和42.86μg/m3,占二级标准的9.6%、29.8%、41.42%、57.14%,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4)环境保护目标及关注点落地浓度 ①小时最大落地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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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况下,各环境保护目标处SO2、NO2小时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分别为18.0~19.6μg/m3、29.0~41.0μg/m3,占二级标准的3.6%~3.9%、14.5%~20.5%,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②日均最大落地浓度:

正常工况下,各环境保护目标处SO2、NO2、PM10和PM2.5日均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分别为13.3~14.5μg/m3、19.8~26.0μg/m3、45.39~77.42μg/m3和32.34~61.15μg/m3,占二级标准的8.9%~9.7%、24.7%~32.5%、30.26%~51.62%和43.11%~81.53%,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5)年平均浓度

正常工况下,SO2、NO2、PM10和PM2.5年平均最大落地浓度分别为0.107μg/m3、0.250μg/m3、0.067μg/m3和0.046μg/m3,占二级标准的0.18%、0.62%、0.096%和0.133%,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6)HCl环境影响

正常工况下,HCl小时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为0.0459mg/m3,占标准的91.8%;各环境保护目标处HCl小时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为0.0420~0.0469mg/m3,占标准的84.0%~93.8%,均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最高允许浓度限值0.05mg/m3。

(7)二噁英环境影响

正常工况下,二噁英年平均最大落地浓度为0.000133pg TEQ/m3,占参考标准限值的0.022%;各环境保护目标处二噁英最大落地浓度为0.000038~0.000114pg TEQ/m3,占参考标准限值的0.006%~0.019%,均满足参考标准限值(0.6pg TEQ/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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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b环境影响

正常工况下,评价范围内最大落地浓度点、各环境保护目标处季平均浓度占标率分别为0.101%~0.220%、0.021%~0.150%,年均浓度占标率分别为0.266%、0.076%~0.228%,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无组织大气排放影响

各个厂界的H2S和NH3排放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要求。厂外敏感点处H2S和NH3环境质量浓度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3、声环境影响

采取了环评提出的降噪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厂界噪声预测值为36.7dB(A)~54.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不超过65dB(A);夜间不超过55dB(A))。

排汽工况下,各厂界点噪声预测值为56.6dB(A)~66.0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关于夜间偶发噪声“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要求。

4、水环境影响

采用“清污分流、用污排清”的原则进行废污水处理,垃圾渗滤液、生活污水等排入厂区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应标准要求后回用;而较为清洁的循环冷却水排水外排市政污水管网,不对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固体废物影响

项目产生的炉渣全部综合利用,飞灰厂内固化后运至洪湖市生活垃圾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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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埋场专区填埋,固体废物将全部得到合理处置。

6、环境风险

本项目的垃圾库恶臭气体泄漏事故、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半干法脱硫系统失效事故、布袋除尘器系统失效事故、渗滤液处理系统失效事故、油罐区泄露火灾事故均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其中环境风险较大影响较严重的事故是垃圾库恶臭气体泄漏事故、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布袋除尘器失效事故、渗滤液处理系统失效事故等,针对以上事故,本环评提出设置300m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应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等多方面的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在实施了本环评提出的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后,本工程各环境风险均在可接受范围内。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洪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规划。经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在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国家标准要求的范围内,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七、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洪湖林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洪湖市茅江大道帝豪景城C2-3402室;邮编:433299; 联系人:刘总;传真:0716-2210877; 电子邮箱:liuxiaohu1212@163.com。 2、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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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邮编:430071; 联 系 人:石工,传真:027-65262810 电子邮箱:sr5691@csepd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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