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考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201-300)

2018-12-17 15:16

201、商业助学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202、项目临时周转贷款:指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并已列入审批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但因项目建设需提前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已落实的计划内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情况下所发放的垫付性项目贷款。

203、消费信贷:指商业银行开办的用于自然人个人消费目的的贷款。个人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方式,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204、辛迪加贷款:即银团贷款,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该机构参加,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205、借记卡和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是一种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止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06、信用卡贷款:指银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一定的额度,持卡人可以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信用卡贷款偿还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本和分期偿还两种方式。

207、信用卡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时,由银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然后让持卡人分期向银行还款的过程。

208、信用卡业务中的超限费:信用卡业务中的超限费简称超限费,指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该卡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时,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须对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超限费。

209、信用卡中的免息还款期:简称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除现在和转账结算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始至该期账单还款日止的这段时间。信用卡对非现金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

210、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21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

212、转贴现:银行在资金紧张、周转不畅的情况下,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转贴现以取得借款的方法。它实际上是中央银行以外的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的票据交易行为。

213、转贴现买断:转贴现买断是狭义的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采取完全背书形式,购买金融同业交易客户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业务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14、自偿性贷款:就是基于商业行为而能自动清偿的贷款,是银行对借款企业物流、资金流的控制而提供的授信,以借款人的销售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当借款人收到销售货款时,就可自动清偿银行的贷款。

215、短借长贷:指银行接受的是客户的短期存款,而贷给企业用于长期投资,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收回本金。这样对银行来说,存在存贷资金流动性不匹配的风险,一旦储户的短期存款大量、集中到期而需要兑付,而银行的长期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导致偿付危机。

216、商业银行证券投资:指为了获取一定收益而承担一定风险,对有一定期限的资本证券的购买行为。它包含收益、风险和期限三个要素,其中收益与风险呈正相关,期限则影响着投资的收益率与风险的大小,因此,也制约着商业银行对不同环境、不同收益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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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证券投资的选择。

217、短期期限投资策略:是银行把其绝大部分的投资资金投放在短期证券上,而几乎不购买其他期限的证券。这种投资期限策略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即当银行需要资金时,可以迅速地把短期证券卖出补充现金储备,但是这种投资策略的收益率较低,可能对银行的盈利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218、长期期限投资策略:是银行将其绝大部分的资金投资于中长期证券,而不持有其了期限的证券。银行采用这种投资期策略往往一是想获取较高的利益;二是预期未来市场利率会下降。

219、债券投资风险:指银行所投资的债券不能按期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可能性。投资的风险根据能否通过债券组合来消除,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220、存款人:指向银行存储人民币用户的主体,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21、商业票据: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但一般不能向银行贴现。

222、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

22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用途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22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225、保证金存款:是银行为保证客户在银行为客户对外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银行损失。

226、大额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或外币给付以及资金清算的交易。

227、单位通知存款:这是单位类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商业银行,并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类型。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可再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228、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算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229、对公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商业银行,并可以随时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商业银行对存款单位的负债。

230、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债券按法定发行手续,承诺按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

231、网上拆借和网下拆借:网上拆借是指利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开展的拆借业务;网下拆借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外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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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向中央银行借款:当银行出现资金不足时,除了可以在金融市场上筹资外,还可以向中央银行借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二是再贷款。

233、转抵押借款:商业银行在资金紧张、中央银行控制较严、周转不畅时,也可以通过抵押的方式,向其他同业银行取得资金。作为抵押的资产,大部分是客户的抵押资产,银行将其转抵押给其他银行,这种抵押的手续较为复杂,技术性也很强,需要严格的操作。

234、负债加权平均预计成本法:指对银行未来时期内预期的负债资金成本进行分析的方法。全部资金加权平均预计成本为总成本除以全部预期负债余额。从理论上说,如果银行可以有效运用资金,其边际成本与加权平均成本一致,因此任何具有低于加权平均预计成本的边际成本率的资金来源都应当积极吸收利用。

235、负债历史加权平均成本法:即各类负债数量乘以其单位成本后加总,再除以全部负债总量。这种方法主要对于不同银行各类债务成本的对比分析和同一银行历年负债成本的变动分析等,适用于评价银行过去的经营状况,也适合同等规模的银行在平均借入成本和资产收益率方面的比较。

236、核心存款:又称稳定性存款,指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不会被提取的存款。主要是包括那些对利率不敏感的存款,同时也不随经济环境、季节、周期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37、中间业务: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是银行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方面的优势,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产、负债,以代理人的身份接受委托,为客房户办理各类委托业务事项,或以交易一方的身份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等收入的经营活动。

238、表外业务:指没有反映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但会影响银行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承诺、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银行业务等。

239、投资银行业务: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即包括公司融资、兼并收购顾问、股票的销售和交易等。

240、还款保函:是担保人应货物或劳务提供方请求,出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还款保函还常用于借贷交易中,银行应借款人请求出具给贷款人的书面保证,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贷款协议的还本付息义务,担保人保证按保函规定对贷款人进行偿还。

241、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房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等。

242、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的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

243、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

244、贷款承诺: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申请,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

245、国内保理:是指卖方与保理商签订协议,并根据协议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以发票所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国内保理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与国内商业发票贴现。

246、票据承兑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在本行开户客户提出的承兑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交易背景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兑的过程。票据承兑业务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因为通过商业银行的承兑,商业信用就转化为银行信用,所以通常由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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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贷部门负责。

247、交易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金融期货、互换、期权等。

248、咨询顾问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有关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以及银行和客户资金运作的记录和分析形成系统的资料和方案,提供给客户,以满足其业务经营管理或展的需要的服务活动。

249、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应买方的要求开给卖方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它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性文件,办理业务时只处理单据,不涉及货物。

250、信用证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为保兑行。

251、信用证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

252、信用证申请人:是根据商务合同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信用证的申请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必须完整、清楚。

253、信用证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包括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完整、清楚,如果有错误或遗漏等,应立即电洽开证行确认或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254、信用证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开立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通知行除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地将信用证及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255、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及单据化的特点。独立性是指源于基础交易,但一旦出具,即与基础分离,本身具有独立性。单据化是指银行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不问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256、融资类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

257、非融资类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目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258、延期付款保函:是对延期支会的货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做的付款保证,期限较长。延付是出口方对进口方的资金融通,在发货后或工程完工后一段时间内支付,与远期信用证相似,通常用于大宗机械、设备进口。

259、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

260、借款保函:是指银行应借款人要求向贷款方开立的保证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本息,否则由保证人进行赔付的书面担保文件。借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为贷款总额主其利息之和,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本利总和之日失效。

261、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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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项下所产生的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262、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接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263、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但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264、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个业务品种,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特殊凭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265、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的托收,而不伴随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贸易上的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266、跟单托收:在国际支付中,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它是指银行受出口商委托,凭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

267、背书:它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268、承兑: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并在其申请签发的商业汇票等票据上签注“承兑”字样,表明在汇票到期申请人账户款项不足时由银行向持票人首先兑付。

269、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秘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270、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从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271、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

272、旅行支票: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统称旅行支票发行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旅行费而发行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可在全球广泛使用。

273、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基金管理客户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全部资产,办理托管基金清算、会计核算、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盈利活动。

274、企业并购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企业的兼并和收购双方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的过程,并且作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产及破产和陷入困境企业的重组等策划和操作规程。

275、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就是最终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那里刷卡消费,银行结算。收单银行结算的过程就是从商户那边得到交易单据和交易数据,扣除按费率计算出的费用后打款给商户。

276、手机银行:是利用移动电话办理有关银行业务的简称。手机金融服务作为一种结合了货币电子化与移动通信的崭新服务,不仅能使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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