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操作风险控制与防范(2)

2018-12-17 15:55

行造成了巨大的坏帐损失。要防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光靠银行加强贷款三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业务创新中的制度缺陷和业务操作中的违规违法风险才是最大的隐患!

分析研究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发生的真实典型案例,将有助于我们研究识别其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案例研究】:“某银行2003年4月6日与中港合资的某石化有限公司和某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额度贷款合同》,约定石化公司向银行借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有效发放期从2003年1月6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该额度。贷款用途为开证、进口押汇。港口集团公司向银行发出承诺函同意将其投资石化公司的17334平方米港区土地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银行与石化公司实际控制人香港某居民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该香港居民以手写方式在合同中附加写明:个人对石化公司的上述额度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如石化公司不能履行还款责任,银行须先申请清算石化公司完毕的前提下,在按此合同追讨此香港居民的关联责任。

合同签订后,石化公司向银行先后发出8张保函,愿意以其公司气库球罐内的液化石油气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办进口押汇,承诺销售回笼资金划入银行指定账户直到押汇款还清为止,港口集团公司在出具土地抵押承诺函后,却未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急于开展业务,银行先后向石化公司发放了8笔贷款,但贷款到期后,石化公司因经营出现问题未能按时还款,仍拖欠本金2902万元及利息,贷款逾期后银行查明石化公司在该香港居民的操作下因投机期货交易失败造成巨额亏损以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难以还款,遂于2004年3月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石化公司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2902万元及利息,对质押物(进口的液化石油气)和第二被告港口集团公司承诺抵押的17334平方米土地要求优先偿还,第三被告香港某居民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该案第三被告为香港居民,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因当地中级法院无涉外案件管辖权被依法移交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经开庭审理,广州中院认定:第一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液化石油气)从未转移由原告占有,该物一直由第一被告作为出质人占有,并未移交给质权人,该质押合同未生效。现该质押物已被销售,实物状态已不存在,故原告要求已该质押物优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也事实履行不能,法院不予支持;第二被告以承诺函的形式将17334平方米土地抵押给原告,但却未去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理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告在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为手写的非格式条款,作出的是附条件的保证,现该条件并未成就故现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最后,广州中院于同年11月作出判决:一、第一被告石化公司须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902万元及利息;二、第二被告港口集团公司以其提供的土地17334平方米在土地价值范围内对原告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最终结局虽然尚在法院执行中,但目前来看不良贷款清收困难重重:第一被告质押无效的存货(液化石油气)因涉及海关监管的进口未完税货物,被海关依法查封强制拍卖优先补交关税,所谓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第一被告因经营困难也停业关闭,但一直没有依法清理,第二被告因承诺土地抵押承担等值的赔偿责任,但因土地尚属国家划拨的工业用地,扣缴高达40%的土地出让金后该土地估值不到600万元,而且上盖的气罐等储存管道设备和临时库房等资产另案抵押给某银行,执行时存在法律纠纷;对香港居民个人的保证责任因条件尚未成就、涉外案件执行管辖权问题而难以追究,预计最后执行结果银行回收不到500万元,本息损失约2500万元,亏损巨大,教训惨重。

本案可说是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失败的典型案例之一,它给我们提供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经验教训可以概括如下:

1)质物没有交付占有,质押合同没有生效,质押不成立,银行对质物丧失优先受偿权;

2)质物属于海关进口监管货物,依法须交由海关拍卖补交关税,出质人对质物并没有完全、合法的产权,质押时银行没能查证,造成风险;

3)质物一直储存在出质人库区气罐内而没有实质交付给银行,任由出质人自行出入调用,银行没有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质押物权的法律凭证,也没有对质物出入库实行直接监管控制,在诉讼时无法出具依法占有质物的呈堂证供,是败诉的关键;

4)出质人对高危险易燃质物的投保,第一受益人并没有更名为质权银行,万一发生泄漏、火灾、雷击爆炸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财产损失,银行对质物并没有保险受益权可以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索赔;

5)质押合同中对质物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价值、保管、投保方式等要素均没有明确约定,而且质物为液态罐装化学品,外表检查难以判断存量多少,极易发生出质人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甚至空罐空仓现象,对质物的出入库银行无法监管控制;

6)质物保管库区气罐产权为出质人自有,但连同输出入管道等油气设备事先均已抵押给其他银行,质物保管人为出质人自己而非第三方物流公司,造成质押没有交付占有,银行无法追究保管方赔偿责任或依法申请查封库区财产偿债; 7)出质公司对质物的质押行为,并没有出具公司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授权文件,违法了公司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而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个人担保人却是香港居民,由于存在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问题,即使其发生经营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也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申请查封执行其香港或境外财产;

除了上述案例中暴露出来的银行动产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在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经常出现的其他操作风险还有:

8)动产质押与动产权利质押类别不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与权利质押合同的依法生效时间是完全不相同的,动产质押合同是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合同是自质押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合同签订时银行信贷员经常将动产质押与动产权利质押混为一谈,造成质押合同与质物不一致,极易引发合同纠纷;

9)质物名称笼统、不明确,质押合同简单地注明为石化产品、食品、水产品、矿

产品、钢材和饲料、原材料等通用名称,实际质物品名不清、规格不一、种类繁多、

清点不易,经常出现质物与银行质押要求不一致、帐实不符的混乱现象,极易造成质

物不足值、短重、少量、残次、报废、变质等现象,即使交付占有,银行也根本难以

监管控制;

10)质物品种繁多、价格不透明,很难计价估值,仅凭出质人出具的进货合同和购销发票,难以判断其真实市场价值,加之出质人与某些不良评估公司和银行内部人员串通,故意高估质物总值,经常造成银行质物账面价值明显高于市场价值,银行经办人员对行业不熟、对质物市场价格走势缺乏跟踪监督,在价格大幅下跌的行情中,银行对质物的市价浮动盈亏监督无法到位,无法执行补仓斩仓风险控制条款,导致质物贬值、难以变现,银行难以应对市场风险; 11)个别借款人串通仓储公司有关人员出具并无实物的虚假提单、仓单或入库凭

证无效质押骗取银行授信资金,或者伪造出入库凭证,在未经银行同意情况下,擅

自提取处理质物,给银行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银行聘请的某些仓库监管公司自身经

济实力薄弱、管理水平低下,配套监管措施跟不上,驻管人员不足,根本不能有效履

行第三方监管的职能等问题。

各家商业银行现有的大量质押在借款人厂区自有仓库内由其自行出入调用的原材料或产成品存货质押物依法根本无效!即使签订了质押合同或是派驻了监管公司,开出了所谓的仓单或提单、提货单,但纸质文件并不能证明质物就移交给银行占有了,只要质物没有运出借款人自有的仓库、真正交付给银行占有,你

就无法依法证明质物已经依法交付、质押合同依法生

效。

四、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要切实防范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至少要

求遵守以下几点操作规则:

(一)承办动产质押业务,质物必须存入质权银行租用的第三方物流库区,及时取得动产权利质押法律凭证,确保质物交付银行占有合法生效;

保管银行质物的仓库,最佳选择是第三方物流:国家认定的大中型储运公司货仓、储备物资仓库,大中型港口码头库区或海陆空交通枢纽中转仓库、货栈或堆场,大型批发市场仓库、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交割仓库等处都行;仓储方应向银行出示其仓库的合法产权证明和国家核发的仓储经营资质证明,查明其产权是否存在法律争议,不能被法院查封禁止出租,落实必要的仓储保管条件,保管仓库或堆场必须由质权银行自行租用、租金自付,不能由出质人租用,更不能图方便、省麻烦任其存放在出质人自有的厂区仓库或出质人租用的仓库内,任其自行出入调用质押存货;

质物交付后银行必须及时取得能完全证明质物已有银行占有的货权凭据,保管仓库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是出质人,开出的不论是仓单、提单或提货单,货主抬头都必须是质权人银行,货主不能是出质人或是由出质人背书给质权银行,总之,质权人必须实际取得质物的占有权,必须依法取得证明质物已经交付银行占有的法定货权凭据,而且在质押合同约定数量和价值以内质物出入库,均必须由银行出具提单、仓单直接或委托第三方监控登记,并作帐记录确报帐帐相符、帐实一致,这样才能完整持有能证明质物已经交付银行占有的法律证据,银行的质押合同和质物优先受偿权才能依法有效并获得法律保障

(二)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适合质押,必须有条件地优选质物,确保质物的优质、足量、足值、合法、有效和安全;

1)用于质押授信的动产首先必须是出质人完税后合法自有的存货和其他流动资

产;

进口海关监管货物、未完税货物、存在司法争议和法律纠纷的被查封、已抵质押、已售出的货物,国家战略储备物资、救灾物资、捐赠物资或军用物资,来路不明或非法渠道购进的走私货物、违禁货物以及其他任何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和产权关系的货物肯定不能质押,必要时银行应审查出质人的相关购销合同、货物完税证明和增值税发票,依法确定其合法来源及产权证明。

2)其次,用于质押授信的动产必须是品种划一、不易变质的、易于保管的优质产品和原材料;

质物的品质质量必须出具国内外权威机构或国家国际标准认定的商检证书和品质证书,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规定质物品名,不事先约定质物品名,不良出质人就可能钻空子,暗箱操作将同类劣质或不够标准的货物以次充好、以少充多,押给银行套取授信资金;

3)申请人提供质押的动产,不论是存货或是应收帐款,都必须易于变现、足值可靠,能够提供足够的还款保障能力;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基本上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值动产存货或优质应收帐款质押。质押物要求产权合法、易于变现、足值有效,能够提供足够的经营性现金流收入和确有保障的第二还款来源;用于保理、质押、贴现或押汇的本外币应收帐款,则应是付款及时、信用度较高、较具实力的大型企业应收帐款,如“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港务局等国有大型企业或蓝筹绩优上市公司,或是经银行审核单证一致、可以议付或押汇的出口信用证或跟单托收帐款。

(三)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动产质押的择优选择与风险控制: 目前商业银行可接受质押的企业动产除了企业自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物的资产以外,主要是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物权;企业存货是企业动产的主要部分,一般包括企业物流系统中存储的原材料、零部件、在制品(或半成品)和产成品四部分,由于零部件和在制品(或半成品)种类繁多、价值难估、不易变现,商业银行普遍都不接受质押,一般可用于融资的质押动产只限于企业自有的容易变现的原材料、产成品以及对大企业的短期应收账款,具体来说有如下要求:

1)对可用于融资的动产或存货的质押条件与操作实务要求:

用于质押的动产或存货应是至少在一年以内能够保质保量且易于变现的大宗货物,因此只有易于流通、易于保管的货物最适合叙做物流融资,具体类别概丝绸等纺织品,烟草、棉花、粮食、饲料、食糖等农副产品,铁矿砂、铜矿、铝锭、有色金属等矿产品。

b)生活资料类:(主要是大宗库存批发零售商品)

特别是价高质优、畅销紧缺、不易贬值、容易归类的耐用消费品,如:中高级轿车、高档名牌电器及高档数码产品等。

c)不宜融资类:

从审慎安全授信的风险管理原则考虑,对难以转让变现或难以交付质押的重大型机械设备、专用器材设施,五金交电商品,零散工业品、半成品、零配件、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操作风险控制与防范(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江苏省南京市、盐城市2014届高三第一次模拟考试物理试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