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__日内通知到的,扣除甲方______元/人。
2.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扣除甲方______元/人。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不含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所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______日内通知到的,赔偿甲方______元/人。
2.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赔偿甲方______元/人。 第十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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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所提供的驾驶证、车辆证件、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自驾车辆车况良好手续齐全。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须遵守交通法规,承担本车辆安全责任。并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6.其它详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努力为甲方作好服务工作,按合同约定标准安排甲方旅游期间的住宿、餐饮、景点参观、用车及导游服务,完成整个行程(详见附件1)
2.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险。在接受甲方报名时还要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其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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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所在宾馆、餐厅、景点、旅游车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4.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车辆的交通安全事故,负责处理维修车辆排除故障。
5.乙方为在榆林提前返回的游客代办返程票(甲方需提前______天提出)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前退团者乙方退回未发生费用,此后的一切安全责任甲方自负。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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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时为止。 附件一:行程及服务标准 附件二:景点介绍 附件三:报名须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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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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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年______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