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复习大纲(2)

2018-12-17 16:25

法权益,否则不得要求偿付费用。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有固定期限的,供役地所有人,除享有对价请求权外,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地役权人所设置的工作物。 16、 简述用益物权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答:第一,促进物的有效利用;第二,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第三,维护物的利益秩序。

17、 担保物权的特征:

答:(一)担保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人只能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例如质权人尽管占有质物却不能对质物进行使用。

(二)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注重支配的是担保物在拍卖、变卖时的价值。

(三)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产生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四)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因灭失而得赔偿金或代位物时,担保物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位物上。 18、 担保特权的种类

答:根据担保物权的标的不同,分为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根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不同,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根据形式民法是否对其有所规定,典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等)与非典型担保物权(如让与担保)。 19、 抵押权人的权利。 答:(一)抵押物的价值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二)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三)抵押权的实行权,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折价三种方式实行其抵押权。 20、 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答:第一,债务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第三,债权之发生与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

21、 简述占有的特征。

答:第一,占有系以物为客体;第二,占有人须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第三,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22、 占有的效力。 答:占有的效力主要有

(一) 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之宗旨,

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

(二) 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

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

(三) 时效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等。

23、 不当得利的效力。

答: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一)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二)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24、 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六章】

答:第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第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第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25、 无因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常识的情况下,管理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第一,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第二,要求本人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第三,要求本人赔偿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26、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答:(一)为他人管理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27、 无因管理的效力。

答: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

无因管理效力的内容包括:(一)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和报告、计算义务;(二)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常识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一)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28、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可运用于案例分析) 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四)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29、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不管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0、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31、 共同侵权的特征。 答:(一)主体的复数性,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二)过错的共同性,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

(三)结果的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四)责任的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32、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第八章】 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论述题:

1、 论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则。答:第一,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

所有权的共有模式。第二,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上,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夫妻共有财产;家庭财产的共有;继承人对未分割的遗产的共有。第三,共同共有系基于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平等的用益权。共同共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四,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五,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共有物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由共有人约定负担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对于因共有物发生的债权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论不当得利受益人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返还义务。

答:第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第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三是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第三,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是在不同主观状态下,其返还义务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二)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3、 所有权的取得。(答: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善意取得,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以外,还

有因先占、添附、时效取得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形,但是我国《物权法》上没有承认。其中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以及添附等。(一)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例如猎人打猎、渔夫捕鱼,均可依先占而取得被捕获的动物的所有权。先占是最古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但我国未予采纳。先占的构成要件包括:(1)要求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是指占有人事实上欲与所有人立于同一支配地位。(2)要求被占有的物为无主的动产。只有无主物才能成为先占的标的物。先占物为非禁止流通物。对于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即使成为无主物,也不能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二)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所有权。其他国家立法多有由拾得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的规定,拾得人履行了通知、招领等一系列义务后,经过一定期间,如仍然无人认领或权利人拒绝认领,则由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三)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传统上,法律允许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人取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所有权。但是这种立法例未被我国《物权法》所承认。(四)添附,即附和、混合和加工。(1)不动产附合是指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指动产与他人的不动产相结合,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因而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不动产附合时,合成物的所有权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消灭,原动产所有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不动产所有人主张价额的返还。动产附合是指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即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发生的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2)混合,是指动产与他人动产结合后不能识别,或者识别成本过大的情形,例如溶质溶于溶剂之中,羔羊混入他人的羊群之中。混合只发生在动产上。(3)加工是指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制成新物。(五)取得时效,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之物,经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学说上认为,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为:其一,自主占有。学说上所称的自主占有,指的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即占有人事实上欲与所有人立于同一支配地位。其二,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指的是占有在取得上和维持上是和平的。通过暴力、胁迫而取得或者维持的占有不是和平占有。其三,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指的是占有人并非以秘密隐蔽的方法占有,例如将他人之物藏在暗室中,则即使时效经过,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其四,占有的是他人之物。最后,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间。符合上述条件占有某物,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六)善意取得,学说上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受让人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纵然让与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2)让与人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4)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标的物的占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时,才有善意取得的适用,也就是说,无偿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让与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标的物,受让人也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另外,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即不动产权利变动应当进行登记,动产需要交付。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消灭。善意取得的例外:(1)占有脱离物的无偿回复,盗赃和遗失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 (2)占有脱离物的有偿回复。在受让人通过拍卖和公共市场等途径取得的标的物为盗赃或者遗失物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人支付价金,方可主张所有物的回复,而且回复请求权只能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是出于对拍卖制度和公开市场的保护。

4、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应用于案例分析)

答:要点:(一)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并不需要移转其财产。我国在抵押权的设立模式上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对于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要求当事人进行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对于动产的抵押则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即可设立抵押权。 (二)质权之设立需要以质物之移转为成立和生效要件。 (三)留置权之取得需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 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应用于案件分析)

案例题举例:(提供的答案仅为要点,需要扩充相关理由才算完整)

1、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并饲养起来,后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2只小山羊。失主乙找到甲要求返还母山羊和小山羊,甲不同意。请回答:【第六、七章】

(1)本案涉及民法中的哪项制度?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无因管理制度及不当得利制度。

(2)如果甲是善意的为乙管理事务,则仅需返还母山羊;如果甲恶意占有乙的母山羊则应当返还母山羊和小山羊,但可以要求乙支付饲养费和配种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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