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第八章_物

2018-12-17 16:25

第八章 物

一、 本章安排:学生自学; 二、 要点提示:

1、 作为民法上的物所应当具备的特征;2、 民法中对物的基本分类。 三、 思考题:

1、 简述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2、 简述民法上物的分类及意义。 四、 附《第八章 物》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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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

第一节 民法上的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一句话,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或者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的物质对象。 2:民法上物的特征:

首先,必须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所以,人体的组织、器官不属于民法上的物,但已经与人体分离的组织、器官就属于物,如、血液、器官等。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的范围。但对于人体分离出去的物,在处理上与一般的物质是有区别的,它更多的与社会的伦理、道德相关。

问题:某医院开展婴儿脐血干细胞保存服务项目后,某甲要求将其儿子,某乙出生时的脐血干细胞保存15年,并交纳的相关的费用。7年后,当某乙被确诊为白血病需要移植自己的干细胞时,发现,医院由于技术不过关,所保存的脐血干细胞已经不能利用。那么,医院应当对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对某一的健康、生命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民法上的物主要限于有体物,无体物是指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财产对待利益,如财产权利。但学者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应当仅限于有体物,而他物权的客体可以包括无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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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电属于什么物?

第三:民法上的物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

第四:民法上的物应当具有稀缺性,即应当有占有、交换的价值。 第五:民法上的物应当能够为人所支配。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和种类物; 4:主物和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属于动产;种类物;可消耗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2:有价证券包括: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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