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作为雇员的权利
作为雇员,专业教育工作者有权:
1.谋求与其资历相符的职位,并获公平考虑。
2.继续受聘,除非通过公正的程序,确立解雇或终止聘任的理由。 3.在签订聘约前,获得聘任条件及规例的详尽书面通知。 4.享有充分保障个人身心健康、安全及财物的服务环境。 5.获悉对其本人的评核程序并提出意见。
6.要求如实获悉对本人优缺点的评核,在需要时提出申诉。
7.不因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影响其受聘或续聘条件,及其升职机会。
8.在有任何措施将影响其受聘情况时,迅速接获对有关措施的书面解释。 9.获得对其投诉的公正处理,并以包括仲裁在内的正当方法解决纠纷。 10.参加职工会,参与保障雇员权益的活动。 11.对不合理的合约条文循各种正当途径提出异议。
12.在申请其他职位时,获原雇主发给确实资料的离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