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
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填报地区:
改造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 项目名称 基本信息 总计 市(地、州、盟、师) 合计 市(县、区、旗、团场)小计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开工 —— —— —— 竣工 —— —— —— 上年度征收(收购)计划完成情况 征收(收购)面积 (平方米) 计划 完成 差额 征收(收购)户数(户) 计划 完成 差额 注:1.“计划”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各市、县(师、团场)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
2.“完成”为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户数。 3.“差额”=“计划”-“完成”。其中,正数为未完成计划数,负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部门印章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附表2:
年度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填报地区:
单位:万元
地区 项目 合计 上年结余 本年收入 本年支出 年末结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新疆兵团)财政部门印章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章
注:1.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市、县填报,新疆兵团按师、团场填报。
2.上年结余是指截至上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收入是指本年相关地区收到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本年支出是指相关地区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年末结余是指截至本年底相关地区结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3.上年结余+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末结余。 附表3:
专员办审核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意见表
审核单位(签章):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 征收(收购)面积 征收(收购)户数 上年度计划数 上年度计划数 申报上年度实施数 申报上年度实施数 专员办核减额 专员办核减率 审核认定实施数 单位:平方米、户 核定超额(未)本年度计划数 实施计划数 专员办审核情况 专员办核减额 审核认定实施数 被抽查市县汇总 征收(收购)面积 征收(收购)户数 专员办核减率 核定超额(未)本年度计划数 实施计划数 专员办审核情况 审核情况说明: 填表日期: 经办人员: 分管处领导: 分管办领导:
注:1.此表由专员办在审核结束后,于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综合司、监督检查局)。
2.“核定超额(未)实施计划数”栏中,如超额实施为正数,未实施为负数。
3.“审核情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正式报送专员办申请审核时间、是否退回重报、专员办审核起止时间;实地抽审的地市(具体到抽审的县、区),实地抽审数据占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数据的比例;案头审核核减(增)数额及具体原因、实地抽审核减(增)数额及具体原因;全省及抽审地市专项资金结余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