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暑假“三下乡”活动实践报告
——农民价值观念如何转变
活动内容:
2010年7月7~12日,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组织,08级和09级两个年级共20名同学在07级辅导员王瑀老师、08级辅导员刘培强老师和09级辅导员高岩老师的带领下,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进行了为期5天的“三下乡”实践活动。
这次活动中,同学们在几位老师的带领下,走访了通榆县人民法院、检察院,了解了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对通榆县双岗镇的部分村庄的法治现状做了一些调查,并参观了向海自然保护区。 实践报告 内容摘要:
价值观念代表着人们共同的一种价值取向,决定着在由相应人群组成的社会中真正起到规范作用的是哪一种秩序规范。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道德一直凌驾于法律之上,牢牢占据着人们思想的制高点。以至于在国家竭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很多人仍以道德为自己最重要乃至唯一的行为规范,对于法律却知之甚少。在这群人中,尤以农民为主体。 不能否认,推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卓有成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极大完善,司法资源比较充足。可是,我国的法律至今尚不能为全体国民所了解,特别是农民,当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相当多的人选择了道德,还有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还有法律可供选择。 我国有九亿农民,占了总人口数的近四分之三。农民的价值观念能否转变极大影响着整个国民价值观念的转变,也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价值观念 法律意识 转变 正文:
一、农民价值观念现状
我国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造就了深远灿烂的文化,也使几千年间逐渐形成的传统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与日新月异的城市相比,农村的经济水平提高缓慢,相应的,农民在观念上的转变也十分滞后。
在广大农村,存在着一套留存多年的社会秩序规范,没有明文规定,却是世代相传。我国自建立新中国之后,就一直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而努力,然而,短短几十年时间毕竟抵不过千百年间的积淀,法律意识在传统观念面前往往会败下阵来。
㈠、轻法重俗——“猪进地,打死不论”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或者说‘无需规律’。”【1】例如“猪进地,打死不论”,这是一句及其通俗易懂的话,其意为:只要猪脱离控制,跑进了别人家的田地中,即使没有造成损失,田地的主人也可以将猪打死而不用赔偿。这在很多人,尤其是法学专业的人看来是十分荒唐而不合理的——猪的主人自然要对毁坏的庄稼进行赔偿,却也有权要求田地主人赔偿自己的猪。此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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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排他性是也。然而,在通榆县当地农村,这句话却可以称之为“民谚”,起到乡约民规的作用,在很多年间是不容辩驳的。 ㈡、轻法重人——呼唤青天
渴盼清官是中国农民在几千年吏治压迫下养成的习性,迄今仍然根深蒂固。我国历史上,有过几位著名的“青天大老爷”:包拯、海瑞、施世纶。无论这些青天姓甚名谁,他们有以下共同的特点:惩恶扬善,不畏权势,明辨忠奸。
有一部分人将农民视为愚昧甚至麻木的,恰恰相反,农民是最爱憎分明的。只是千年以来,由于其经济能力差、社会地位低,经常会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又无力改变,因而不得不“认命”。也正因为如此,一旦出现一位“青天”,农民便会将其看成神一般的存在。前文提到的几位便是被民间“神化”的典型。凝聚了老百姓对于不畏强权、主持正义的清官的美好的期盼和向往。
然而,青天现象却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人们往往将期望寄托于某个人身上,却很少对制度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个人对善恶的评判十分重要,法律规范的标准却被忽略了,或者说,是不被相信的。事实上,历代对明君贤臣的歌颂,归根到底,都是对制度的否定;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际上都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的情绪。
我在与双岗镇常青村新建屯农民交流时,曾有过如下对话: 我:您平时收看法律节目吗? 农民:看,经常看。
我:那您觉得法官判的怎么样?
农民:有的判的挺好,有的咋能那么判呢? 我:您觉得哪件案子判的不好?能举个例子吗?
农民:那可记不清了。不好也没办法啊,人家法律就那么定的,是国家给撑腰的。反正不应该那么判。
(很遗憾这位农民大伯不能举出具体事例,本来我还想给他解释一下,打消一下疑惑。)
这段对话,尤其是“撑腰”二字,让我们读出了法律在一部分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国家公权力用以压制人民的工具。 ㈢、厌诉重情
农民轻易是不打官司的。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的罗庭长这样告诉我。
“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怨不得别人,而是自己的命苦。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为好人所不耻。
被告就不用说了,被人告到法庭上,这人一定不是好人,不光他不是好人,“子不教,父之过”、“上梁不正下梁歪”,这一家子都有问题。于是,谁成了被告,一家人在村里都抬不起头来。
原告?也不行,乡里乡亲的,怎么好意思把人家告了,大庭广众的弄得人家没面子。而且有的时候是自己理亏在先,即使自己没犯法,在别人眼里,也是自己恶人先告状。以后在这一方土地上如何自处?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证人就更不行了。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更注重亲情、乡情,而排斥、逃避国家法律。他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2】在通榆县每年发生在农民身上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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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在农民的意识中,证人觉得:这事跟我没有利害关系,怎么能当面说人是非呢?被告觉得:乡里乡亲的,我跟你无怨无仇,你干嘛跑到法庭上作证害我。一旦出庭,两家人就此结怨甚至结仇。 二、如何转变
法律并不是机械的工具,其存在和实施都离不开民众对法律的共同信仰。正如社会法学派所强调的,“从更广阔的背景看,法律的渊源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也包括公众的理性和良心。”【3】因此,要转变农民观念,增强其法律意识,一定要建立起农民对法律的信仰。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发展市场经济,将“生人社会”渗透到广大农村,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必需品。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得依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而“生人社会”又淡化了“熟人社会”中乡情、伦理对人的影响。
这从两方面对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打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断绝了传统宗法习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束缚,为人们的精神解放创设了社会条件。二是“生人社会”使人们陷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迫使人们不得不时刻考虑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自觉提高权利意识。
基于此,只要我们建立起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其成为农村的主导性经济模式,也就具备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社会基础。同时,让更多农民走出世代生活的狭小空间,到更广阔的天地中发展,也就具备了另一个提高农民法律意识、迫使农民转变观念的社会条件。
(二)增强法律的“乡土性”,使法律与传统更加协调。农民的法律意识,决不是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它们只能使村民产生敬畏感,关键是我们的农村、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4】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工作,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意识;在立法过程中要深入群众,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适合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唯此,才能有效地反映农民的呼声。可以想见,一旦法律成为农民利益的象征和保护神,不待国家通过强制的力量去普及,也会成为农民努力学习、自觉应用、严格遵守、虔诚信仰的对象。
(三)执法、司法的公正和体制的完善。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状况。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情感最直接地来自于执法、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可以说,农村基层的执法、司法关系着千家万户,反过来,千家万户都会通过它的状况来认识我国的法和法治。
我们在走访农户时,曾经遇到这样一户人家:弟弟刚刚六七岁,还没上学。姐姐十七岁,初中毕业就开始打工了。本来只是问一些简单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问题,可是话没说几句,村里的领导就来了。之后的问题都被这位领导抢先回答,姐姐几乎没敢再说话。可见,一些地方法律实施成效不大,重要原因也许并不在于农民不知法、不懂法,而是政府管理不得法。一些时候,农民们不是不重视和运用国家法来解决纠纷,而更多的是“担心官官相护,法律不公正,讲关系,讲势力”。因此,必须要下决心解决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权力运用”的合法性问题。只有改善目前农村执法、司法的状况,才能在农民心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
(四)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教育。“送法下乡”不是简单的给每个村庄送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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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读物,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要想看懂法学专业的学生尚且觉得晦涩难懂难以操作的法律条文谈何容易。所以,在国家“送法下乡”的过程中,重要的是送思想,送观念,而不仅仅是送制度和送规范。在教育、启蒙农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必须要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具有现代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平等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 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让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现在一些地方电视台开设了农民频道,播放一些与农村有关的法制节目,如短剧、访谈等。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也可以经常组织法官下乡走访,解答疑难,或是定期组织法律讲座,针对在农村多发的问题进行法律常识的讲解。
参考资料
【1】费孝通 《乡土中国》 【2】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第33页。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 页。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5 页。
吉林大学法学院08级9班王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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