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科规章制度文件汇编(试行)20131106(4)

2018-12-19 20:41

四、组织生活制度

第八条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三会”即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课”即上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设立党小组的,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党课可以由支部单独组织,也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党课。

第九条 认真落实“党组织活动日”制度。党支部活动日每月两次,活动的内容可结合实际安排政治理论学习、形势任务教育、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主题实践活动、发展党员及其他党务工作等。

第十条 认真落实党员组织生活登记制度。党支部要将开展活动情况和党员参加党日活动以及缴纳党费的情况分别记录在支部活动登记本和《党员手册》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带头参加所在支部的党日活动。党支部每半年要在党员大会上通报一次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日活动的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五、党员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性质、宗旨教育,开展“两个务必”、“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强化宗旨观念。结合实际开展形势任务教育,使党员不断增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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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感、紧迫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每年按上级要求开展“党员纪律教育月”活动。党支部每年要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支部委员和党员参加培训。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和监督。

(二)党员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党员通过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写汇报、谈心等方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

(三)党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主动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党员必须参加党支部每年进行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评议,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党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党支部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慎重办理:

(一)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二)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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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即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党内除名;对屡教不改或加入宗教组织的,开除出党。

第十三条 开展党员教育实践活动。党支部可结合实际,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模范岗、“一个党员一面旗”以及专题讨论、竞赛、参观走访等主题实践活动。主题实践活动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及时掌握党员思想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和思想状况调研制度,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网络。支部委员要经常与党员谈心,及时了解党员对于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当前重大国际国内事件、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和认识。及时召开支委会研究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提出针对性的措施。要广泛开展支部委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结对子”、谈心、家访、帮困助弱等活动,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党支部要经常地、及时地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员思想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费收缴制度。收缴党费工作要由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党员缴纳党费登记表》,做到底数清楚,及时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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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足额上缴,不得截留使用。党支部每年要根据党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每年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六条 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统计工作。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应由所在党支部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由党员本人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公费或公派自费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的党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自费出国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支部每半年要统计一次所属党员的情况并上报党组织。

六、党风廉政监督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可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进行,重点围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党风廉政建设等主题,深入查摆和剖析存在的问题,严肃认真整改,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第十八条 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机关党支部要以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创建文明机关活动为载体,按照中央关于“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要协助行政责任人建立健全办事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着力解决纪律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严格依法办事,工作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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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党支部要经常了解党员廉政和工作作风情况,对于基层和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问题苗头和倾向的党员,要及时谈话提醒;确实发生问题的,要协助上级纪检部门严肃认真查处。

第二十条 实行党员负责人年度述职和述廉制度。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主要党员负责人报告本人工作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七、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年度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申请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28岁以下团员申请入党,一般要经所在团组织的推荐)后,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或者支部大会审查同意,报管理处党委审批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报管理处党委备案。

(二)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撰写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三)讨论列为发展对象。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或经团组织“推优”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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