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

2018-12-19 20:43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同时,还存在着不检测即出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规范的检测行为,检测工作质量也参差不齐。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一年内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检测资质增项等申请,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推行检测工作备案制,加强检测过程的监管

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测行为,均应按照要求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委托。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并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就委托项目与参数是否与检测资质许可的范围一致、检测人员条件及数量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

对基桩检测、土工密实度检测、结构实体质量(混凝土实体强度、钢筋扫描等)检测、后植钢筋及饰面材料抗拔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质量鉴定等检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于现场检测实施前,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备案表》,传真或报送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书面回复收到《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检测备案表》的情况,并对该现场检测实施行为进行抽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的行为。对不按规定备案的上述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三、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适时推进检测数据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工作,实现检测数据及时上传,防范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建立台帐,并及时报送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工程,加强对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四、建立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和检测人员换证工作的同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健全全市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数据库并有效使用,实现检测机构资质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的动态管理,并建立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测行为,引导我市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培训考核工作,提高检测人员整体素质

实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与培训分离制度。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明确检测人员培训的要求,加强对培训效能、质量和信誉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规范培训行为。对不具备相应能力的,要暂停其教育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后,因不具备业务能力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隐患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强化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建立健全检测人员考试考核的试题库,确保试题的理论性、时效性和针对性,规范考试考核的组织,确保试

题保密,规范考场秩序,要客观公正评判考员成绩,考试成绩应网上公布,并录入检测人员数据库,提高检测人员整体素质。

二○一○年四月九日 版权所有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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