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不发生处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37、1998年3月4日我国著名桥梁专家王立文在参与巴黎城建集团的开来打立交桥建造时,设计出一套新的立交桥专用结构模型,并于3月6日向法国有关机构提出了专利申请,获得了证书。1998年7月9日王立文回到祖国,由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问:(1)根据《巴黎公约》王立文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什么时间?
(2)假设7月9日在王向中国有关机关申请专利时发现早在1998年6月10日中国另一位专家已就同样的构造提出了申请,此时谁能取得专利?
(3)假设王在1999年4月5日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什么时间?
答:(1)王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1998年3月4日。因为法国和我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而根据公约的规定,王享有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2)王能够取得专利的申请权。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我国采用的是申请日为准的制度,王的申请日应为1998年3月6日,比另一位专家早。
(3)此时王的申请日为1999年4月5日。根据《巴黎公约》和我国专利法,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为6个月,而此时王已丧失了优先权。
38、外国某公司a(买方)与中国某公司b(卖方)于1996年1月5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后外国买方以伪造的提单等骗取了信用证下全部货款,而未交付任何货物。b公司于是在其所在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自己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在中国某银行的其他托收款项。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不应对此案形式管辖权。而原告与法院均认为,由于被告是以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争议的问题已经不是违约问题,而是侵权问题,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受案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问:(1)对于争议问题性质的识别,一般应该适用何国法律? (2)在该案中,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答:(1)我国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识别问题的准据法作出明文规定,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法院在实践中一般也是依据法院地法对争议中的问题进行识别。
(2)我国法院不应行使管辖权。理由是:即使争议的性质可以识别为侵权,但我国《仲裁法》并没有禁止有关侵权的争议以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所以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39、某甲在美国建造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舶送到中国出卖。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甲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出来,甲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该船在中国被甲卖给丙。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在国际私法上,虽然一般认为对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有关的物权关系应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主营业地所在国法。但是,本案中的船舶系新船,非从事运输而被送到中国出卖的,因而跟一般的动产在本质上没有特殊的区别,故应适用动产物权的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42.李某系深圳盐田流动渔民,住香港九龙船港船上,1981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某熟悉结婚。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郭某于1984年离开李某回广州居住。此间李某常常居住地是深圳市沙头角;1985年郭某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的住所应如何认定?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请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分析。 答:⑴李某虽住在香港龙船湾流动船上,但其户籍所在地在深圳市,且其常住地在深圳市沙头角。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故李某的住所为深圳沙头角;⑵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深圳市沙头角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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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41、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请问: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所以,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42、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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