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收费原则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在充分考虑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的前提下,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作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中较高的一项作为计费标准,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数、工作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和财政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 其他影响成本支出的因素。
第四章 收费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部分费用,也可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完成委托业务后一次性收取。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但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收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