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劳动防护用品 labour protective equipment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总称。 2.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special labour protective equipment
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LD/T75—1995,术语] 2.3
安全帽 safety helmet
对人头部受坠物及其他特定因素引起的伤害起防护用品的帽。由帽壳、帽衬、下颏带、附件组成。
[GB 2811-2007 ,定义3.1] 2.4
绝缘手套 insulating glove
由橡胶材料制成的手套,用来防止操作人员触电。 [GB/T 14286-93,基本术语5.3] 2.5
电绝缘鞋 electrically insulating footwear
通过阻断经由脚穿过身体的危险电流的通路来保护穿着者免受电击的鞋。 [GB 21148-2007,定义3.16] 2.6
护听器 hearing protector
个人为了防止声刺激对听觉引起不需要的作用而佩戴的器具。
注:护听器可包括用于通信的电子装置,成对护听器和鼓膜间的噪声起有源降低作用而设计的装置。
[GB/T 7584.1-2004/ISO 4869-1:1990,定义3.1]
2.7
安全带 personal fall protection systems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 [GB 6095-2009,定义3.1] 2.8
安全网 safety nets
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体伤害的网具。一般由网体、边绳、系绳组成。按功能分为安全平网、安全立网及密月式安全立网。
[GB 5725-2009,定义3.1]
2.9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non-powered air-purlfying respirator
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防御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颗粒物(如毒烟、毒雾)等危害其呼吸系统或眼面部的净气式防护用品。
[GB 2890-2009,定义3.1] 2.10
滤毒盒 cartridge 滤毒罐 canister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使用的,可滤除吸入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过滤组件。 [GB 2890-2009,定义3.5] 2.11
过滤效率(防尘口罩) filter efficiency
在规定检测条件下,过滤元件滤除颗粒物的百分比。 [GB 2626-2006,定义3.16] 3 分类和标记 3.1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 3.2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序号 1 2 3 项目名称 普通劳动防护服 普通劳动防护鞋 劳动防护雨衣 标准编号 DB37/221-1996 DB37/208-1995 LD30-1992 4 5 6 7 8 9 10 雨鞋(黑色雨靴) (彩色雨靴) 电绝缘手套 耐酸碱手套 焊工手套 普通防护手套 耐油防护鞋 HG/T2019-2001 HG/T2020-2001 GB/T17622-2008 AQ6102-2007 AQ6103-2007 GB/T12624-2009 DB37/T207-1995 3.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序号 1 2 3 4 5 6 项目 头部护具类 呼吸护具类 眼(面)护具类 防护服类 防护鞋类 防坠落护具类 子项目 安全帽 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3.4 标记 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凡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产品或者销售包装上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示例1: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示意图参见图1。
示例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示意图参加图2。
图1 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图2 安全标志标识和编号 4 编制说明
4.1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10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
4.2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山东省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10版)》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4.4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标志管理。山东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的生产经营和一般劳动防护用的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工业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证书及安全标志标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超过使用期限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4.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6 本标准对一部分工种要求配置防尘口罩,鉴于纱布口罩的粉尘过滤效率极低,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4.7 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来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外来参观者或管理人员等非本部门人员,进人有毒环境,也应戴用相应的防毒口罩。
4.8 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料制成的防护手套统称为“劳动防护手套”,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置不同性能和材质的劳动防护手套。
4.9 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2007)中塑料安全帽的使用期限,规定安全帽使用期限为30个月。如用人单位采用玻璃钢或其他材质的安全帽,使用期限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相应改变。
4.10 本标准中“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各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作业人员配置相应的护品。
4.11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作一次绝缘性能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