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税收征管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比例原则着眼与法益的均衡,以维护和发展公民权为最终归宿,即是以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为出发点,要求全面衡量与公权力相关的公共利益和相对的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最小侵害或限制的手段,并且造成的损害要与所追求的目标相适应。在税收征管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应在比例原则的约束下,实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一)比例原则在税收征管立法中的适用
对税收征管立法而言,要求立法时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必须是对公民限制和损害最小的,且与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相适应,同时应在法律效果方面视情况给予税务行政机关以适当的裁量权。
第一,税收实体法上应遵循实质课税原则,又称量能课税原则,即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负,具有不同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兼顾了国家的税收征收权和纳税人的基本权力,维护税收实质公平。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处体现了国家采用优惠税率以国家税收的减少为代价,来实现照顾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2008年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到
2000元,2011年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在个税起征点上调的立法过程中,全民充分参与,既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体现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第二,税收程序法是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处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制度。税务行政机关依照税收程序法实施税务征收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为行政法相关法律部门规范,当然适用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这在违反税收征管制度的行政处罚的设定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也体现比例原则,这里不一一列举。这些法条表明:首先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教育的方式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而不必要采取处罚的手段;其次相对人受到的处罚需要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损害后果相当。可见,上述条文实际含有“合比例\的因素,与比例原则相契合。
(二)比例原则在税收征管执法中的适用
在税收执法方面,比例原则限制征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禁止其滥用,要求根据具体的纳税事实采取适当的、必要的和合比例的执行
手段,兼顾税收目的与纳税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处的限期改正、两千元以下罚款和两千至一万的罚款反映了一种合比例的因素,正是比例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选择最适当的方式,达到立法所最求的目的。该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额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这表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在国家的税款征收权与纳税人基本的生存权之间,限制国家征税权的滥用,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此外,比例原则也为纳税人监督税务机关和相关监督机关监督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征税提供了判断标准,限制行政权滥用,对税收行政腐败的遏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比例原则在税收征管司法中的适用
税收征管司法行为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司法机关而言,其司法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收税收法定主义的制约。在税收法治要求下,依法征税权与依法审判权之间相协调。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供较为客观、容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这
里,“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的标准就较难把握,而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更为容易地做出判断,[5]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提供思路、模式和参照标准。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即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也可以以比例原则为标尺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