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都市水务局
文件 成发改项目〔2011〕711号
关于加强评标劳务费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以下简称“劳务费用”)的支付管理,维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
构,下同)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川评管〔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当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评标费、交通费。
(一)评标费。评标费是指评标专家参加当次评标(包括比选、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等)工作后,应获得的劳务费。
(二)交通费。交通费是指评标专家为参加当次评标工作而发生的交通费用,该费用分为本地交通费和异地交通费。
1.本地交通费。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川中片区之内抽取的评标专家到达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评标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2.异地交通费。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川中片区之外抽取的评标专家到达市交易中心评标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三)税金。评标专家评标费为税前所得,税金按有关税收政策计算。
二、评标专家劳务费按评标劳务费用支付标准及评标时间支付。
(一)评标费支付标准。当次评标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300元/次的基数支付;当次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其超出部分按6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评标费计费起止时间为评标专家参加当次评标工作进
入和离开评标区的时间。
(二)本地交通费。按照100元/次的标准支付。 (三)异地交通费。凭参加当次评标工作的有效交通费用票据由招标人支付。
(四)评标时间在一天以上的,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其余时间按照评标费的计算方式计算评标费。
三、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的支付由市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凡进入市交易中心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与市交易中心签订评标专家劳务费用代收代付合同,其评标专家评标费和本地交通费由市交易中心代收代付。评标专家所获劳务费用的应缴税金由市交易中心进行代扣代缴。异地交通费由招标人自行支付,食宿费由招标人支付给食宿提供单位,招标人不得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一)凡进入市交易中心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应按市交易中心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办理实名银行借记卡。评标专家应将评标专家证、实名银行借记卡和身份证等复印件递交市交易中心。因评标专家所递交的资料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评标专家不能收到劳务费用的,其责任由评标专家自行承担。
(二)市交易中心根据评标区“门禁系统”所记录的评标时间等信息,按照劳务费用支付标准和税收政策自动计费并计税,生成《评标专家评标签到及劳务费用支付表》。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离开评标区时应对《评标专家评标签到及劳务费用支付表》相关内容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专家评标签到及劳务费用支付表》上签字的,
由此造成中心无法支付其评标费用的,由专家自行负责。 (四)市交易中心应根据《评标专家评标签到及劳务费用支付表》上评标专家已签字的名单按月将劳务费用转账至评标专家所提供的实名银行借记卡。市交易中心不得以现金方式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用。
四、市交易中心应为招标人提供加盖业务公章的《评标专家评标签到及劳务费用支付表》,作为有关部门审计招标人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的依据。
五、评标专家对劳务费用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六、市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劳务费用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准确地为招标人及评标专家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市经信委
市建委 市交委 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