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诞生以来,宪法与司法实践一直无缘。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援引有关司法解释,一直回避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宪法。因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保证书”的宪法,其中相当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发挥法律效力。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里的“法律”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被理解为不包括宪法的普通法律。因为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四)解释法律。”宪法这一规定把宪法和法律并列提出,所以应理解为法律不包括宪法。然而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但是却没有救济。可见,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在内容上比起过去进步了不少,但仍有许多有待完善改进的地方。
在我国,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以宪治国,这既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制度,正确处理党与宪法的关系,又需要我们树立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宪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