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毕业生,获得学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从严掌握审核标准。
第十八条 毕业时,因涉嫌考试违纪尚在调查的学生,学校将暂停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发的有关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办、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修订)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毕业生,获得学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从严掌握审核标准。
第十八条 毕业时,因涉嫌考试违纪尚在调查的学生,学校将暂停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发的有关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办、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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