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2)

2018-12-19 22:01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考试违纪受处分的毕业生,获得学位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从严掌握审核标准。

第十八条 毕业时,因涉嫌考试违纪尚在调查的学生,学校将暂停颁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直至学校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后再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发的有关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办、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2009年12月修订)


广州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意向协议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