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30天内和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以中标人签收回执日期起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
第三十九条 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而拒绝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合同的承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
第八章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违纪违法者需进行处罚:
(一)招标人在标底编制及评标阶段泄漏标底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等好处的,招标视为无效,并赔偿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标底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招标视为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投标视为无效,并无权索还投标保证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可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资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评标工作组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其评标资格,招标视为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的,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报从业资质主管部门取消其养护从业资质,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确定的招标投标程序为完备程序,各地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下,可根据养护工程投资额,技术要求
等因素,作适当简化。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