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租赁合同.123doc

2018-12-19 22:42

电动吊篮租赁合同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来凤县农业展示推广中心幕墙 工程使用电动吊篮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设备租赁情况

一、工程名称: 来凤县农业展示推广中心建设项目幕墙工程 二、施工地点: 来凤县县政府旁边 三、电动吊篮规格: 630 ,数量: 10台 四、租赁期限和租金

1.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 2014 年 3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具体执行时间,按承租方验收之日起至承租方通知拆除之日止,租赁最低期限20天)。

2.所有吊篮一律实行日租赁制,即每台日租赁费为 40 元,大写金额: 肆拾 元,(进出场费用每台500元,含安装拆除,及所有维修费用);租方在不进行冬季施工的情况下,停用期间不予计费(以承租方验收投入使用起至承租方报停为准)。 五、付款方式

1.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赁费用,甲方需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延期交纳每日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2.吊篮租赁期满后,吊篮租赁剩余总款一次性结清。

3.吊篮设备因甲方原因损坏、丢失等的赔偿金,在每月租金支付时一次结清。

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

1.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甲方通知乙方进行吊篮维修必须在20分钟内赶到。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

3.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篮停用,乙方负责修复。维修时间超过六小时,免收当日当台租金,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4.电动吊篮正常使用发生的磨损,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易损件,不收取维修费用。 5.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赁费照付。 6. 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赁合同写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纳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在无须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甲方的设备使用,并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二、甲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在乙方签认安装验收单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均是乙方的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和转接他人,不得改装和变卖。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训及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使用,设备出现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状态,甲方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并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检修,待排除后方可使用。

4.甲方负责屋顶防水层、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保护,如有损坏,与乙方无关。 5.甲方负责按要求提供动力柜。

6.甲方负责吊蓝的进出场装卸运输以及设备达到现场后的保管工作。 7.甲方负责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并在退租日前将吊篮拆卸至地面。 8.甲方在发生牵涉到设备的事故或工伤时,应立即向乙方通报,并有责任保护事发现场。

9.甲方要严格遵守吊篮的安全协议。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吊篮的事故停用期内租金照付,设备因此而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争议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

2

委员会仲裁,也可以法向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行业有关电动吊篮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双方约定或者商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外,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完成后即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补充条款,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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