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峡峡郡律师事务所【法制讲坛】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事故解读
大家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今天和大家一起交流下《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
案例回放:
小李到某医院妇产科建立围产保健档案后,定期进行检查,并在该院生产。不想在生产过程中,胎儿发生宫内窘迫,产出后又发现严重脑部缺氧症。医院在未向小李及家属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对患儿做出属自身疾病所致,经治疗并无大碍的判定,并要求立即出院。出院后小李发现患儿没有其他正常孩子的生理反应,后经检查,患儿患重度脑瘫,小李要求该医院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鉴定,但该医院拒绝提供病历原件。
问:医院的拒绝病历原件是否合法? 答:显然是不合法的。《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该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问:如果医院不提供病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如果不提供,就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可能要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施行“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在医疗是事故中,需要有医院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医院如果不提供,就可以依法推定医院有过错而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问:在《侵权责任法》中那些情形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呢? 答: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1)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
当然,在具体的案例当中,如果医院能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问:本案中医院没向其家属说明病情,就决定患者出院合法吗? 答:不合法。《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机构有那些义务? 答:《侵权责任法》61至63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几项义务:(一)资料保护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禁止过渡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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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现在就是你一个普通的感冒去医院,医院就给你查血、照CT、检尿等等,没病的就被查出有病了,这是很不合理,更不合法的。 问:《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那些?
答: 该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讲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 李健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