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硫油区的规定

2018-12-19 22:57

关于防止燃油含硫量超标而被滞留的工作提醒

近期从中国船级社获悉:部分SECA港口加强对船舶使用的燃油硫含量进行检测:一艘香港旗船舶在进入北美地区SECA排放控制区时,因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超标,被美国USCG滞留;另外一艘船舶在荷兰鹿特丹港接受PSC检查时,检查官现场在沉淀柜和日用柜之间管路取低硫油油样化验,结果含硫量超过1% m/m,也同样被PSC滞留。请各轮按公司体系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此类缺陷的发生,各地区燃油硫含量限制标准及实施日期见下表:

已公布各地区燃油硫含量限制标准及实施日期

规定 区域 实施日期 2012年1月1日 2020年1月1日 2010年7月1日 2015年1月1日 2012年8月1日 2015年1月1日 2014年1月1日 2015年1月1日 2012 年8月1日 硫含量极限 m/m 燃油硫含量不大于 3.50% 燃油硫含量不大于 0.50% 燃油硫含量不大于 1.00% 燃油硫含量不大于 0.10% 燃油硫含量不大于 1.00% 燃油硫含量不大于 0.10% 燃油硫含量不大于 1.00% 燃油硫含量不大于 0.10% 船用轻柴油(DMA)硫含量不大于 1.0%; 船用柴油(DMB)硫含量不大于 0.5% 船用轻柴油(DMA)和船用柴油(DMB)硫含量不大于 0.1% 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系泊和锚泊)超过2 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 m/m 的燃油(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低硫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 m/m),船舶开航前尽量晚切换成高硫燃油;燃油转换操作应记录在船舶日志上。 MARPOL 附则 排放控制区(ECA)VI 外 排放控制区(ECA)内 北海、波罗的海 排放控制区(ECA)内 北美 排放控制区(ECA)内 美国加勒比海 美国加州规定 加州岸线24海里内水域 2014年1月1日 欧盟法令 (Directive 1999/32/EC) 欧盟港口 2010年1月1日 分析船舶造成燃油含硫量超标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的几种可能:

1、未设专用低硫油舱的船舶,在换油过程中无法将高硫燃油彻底驳出,加入的低硫油品含硫量虽然低于要求值但比较接近标准,造成低、高硫油混合后其实际含硫量高于标准值。

2、 加油公司提供的油品有可能存在不满足标准的情况。

3、 换油程序可能存在偏差。由于船员在编制换油程序时可能只凭经验或想

象编制,未进行过实际验证,因此造成换油程序本身可能不满足要求。

4、 换油操作可能存在偏差。船员未严格执行换油程序,造成换油时间过短,兼用油舱或混合油柜以及管路中仍残留有部分高硫油。 据上,特提醒船上特注意如下事项:

1、 对于未配备专用低硫油舱的船舶,如需前往ECA区域,建议先对兼用燃油舱进行彻底清理。对于进厂修理的船舶,建议对兼用燃油舱和主副机燃油沉淀柜和日用柜或混合油柜进行彻底清洁,以减少油泥数量,为后续营运中船员自行清洁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船舶燃油兼用舱加低硫油前,需反复确认并将该舱彻底排空。如换油程序规定的换油时间过短,应适当修改换油程序,将低硫油舱换油时间尽量提前。

2、 对于目前计划前往ECA区域,并已存船部分低硫油的船舶,要根据加油单据检查其含硫量,以做到心中有数。如接近1.00%,则应考虑添加含硫量相对较低的燃油,以综合和稀释原来已混兑的燃油,可以考虑采取替代措施,(如设备允许)可在低硫燃油中加入0.1%的低硫轻油,以满足港口取样化验的应急需要。

3、 对有两个沉淀柜和两个日用柜船舶,应设专用的低硫油沉淀柜和日用柜。如没有条件的船舶,进入含硫量限制区域或港口前,应该提前转换为低硫油,总的原则是在保障安全情况下,使得高硫油剩余量尽可能少。

4、 添加的低硫燃油的含硫量要尽可能低,比如在0.5% m/m以下,不应接近于1.00% m/m;否则很容易在取样化验时出现纰漏。理论上来讲,含硫量接近1.00% m/m的燃油换油所需要的时间应更长。

5、 船员应了解ECA区域的划分,各ECA区域含硫量的不同要求;熟悉换油操作程序,并严格履行程序;理解燃油含硫量控制的重要性并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

6、 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系泊和锚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 m/m 的燃油。虽同是欧盟国家,但各个港口要求有时也不一样,需要船长提前联系代理了解清楚进港前主机换油事宜。部分港口要求抵达锚地前主机也应使用含硫量不大于0.1%的燃油。

7、 如前往ECA区域途中无法购得合格燃油,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I第18.2.4条的规定,船舶应及时通知其主管机关和相关目的港的主管当局,具体要求请与船旗国和目的港联系。根据18.2.1.2条,目的港将要求提供“已努力寻找该燃油的替代资源,并且尽管为获得合格燃油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购得该燃油的证据。”

另,国际海事组织环境委员会在其第62 届会议上以MEPC.201(62) 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于2013 年1 月1 日生效,对船舶垃圾的处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请严格按照更新后的船舶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船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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