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

2018-12-19 22:58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息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

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冻死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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