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检查、稽察及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志内容基本为工作日记内容,未按规范要求的监理日志内容填写,未能全面反映施工过程中各种资源到位、施工质量检验和工程进度情况以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部分监理日志的填写人栏内,没有填写人员签名。
(6)监理单位现场检测、抽检、平行检测不足。某水库迎水面护坡滤层无纺布应由该公司监理报验21万平方米,实际仅有2万平方米报验;某水库碎石应报验1.41万立方米,实际报验0.25万立方米,钢筋应报验770吨,实际报验仅92吨;
(7)监理工作不到位。如某施工单位将三副坝迎水坡碎石垫层改为卵石垫层,监理未履行职责予以确认。
以上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SL288—2003)6.7.5.1的有关规定。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的规定不符。
4、转包、分包及施工单位存在问题 (1)设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
(2)违规分包。主体工程分包,某水库坝体及上下游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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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检查、稽察及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金额2631万元,该施工单位将溢洪道闸墩及堰体裂缝处理等17项主体工程和1项附属工程分包其他公司和个人,合同总金额为1072.6万元。分包金额占合同金额的40.77%;
某施工单位将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土建工程分包给没有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包金额为1128万元;将卷扬机启闭机设备制造、旧设备改造分包给三门峡新华水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分包金额为296万元;其中主体建筑工程占总包合同的65%;
上述做法,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的规定不符。
(3)建设单位下属企业承揽工程
2008年底,国家审计署审计发现有2座水库管理单位下属无资质企业,承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中1座水库结算工程款507.86万元;1座结算化学灌浆、右岸护岸工程365.86万元。
(4)实际到位人员与合同承诺不符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及到位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部分人员无证上岗,上述人员变更未经建设单位或监理书面批准。
(5)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检测不满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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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检查、稽察及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如某施工单位未对主要原材料用于帷幕灌浆的700吨水泥进行自检。
三、计划下达与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未分解落实
有关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未分解落实各级地方配套资金的具体数额,地方配套资金计划不落实。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计投资[2000]858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2、未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项目法人未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下达的工程投资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础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3、项目法人未建立基建计划管理制度,未统计上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户银行不合规
某水库建管处未将工程建设资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存储,而在“兴华城市信用社”开户存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 [1999]457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2、资金管理核算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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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检查、稽察及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某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未建立专账,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暂存款科目中进行核算,也未设立银行存款专户。不符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3、国债资金存款利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
某水库建管处对国债资金存款利息4万元,未冲减工程成本,作为其他收入入账。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4、滞留下达资金
某水库下达地方配套资金计划700万元,该市财政局仅将353.7万元拨付项目法人,滞留346.3万元,占下达资金的49.5%。以上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二、三条的有关规定。
5、部分单项工程合同价和价款结算超概算
某水库临时房屋建筑工程概算42.5万元,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78.84万元,超概算36.34万元;临时工程概算47.62万元,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133.75万元,超概算86.13万元。
以上概算调整均未报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6、用工程建设资金支付概算外项目
某水库支付概算外消力塘工程10.2万元;某水库用除险加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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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检查、稽察及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金实施凉亭返修、停车场、坝坡美术字等概算外项目43.75万元;某水库列支广场等概算外景观工程70万元。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 [1998]619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7、国债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
建设单位违规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非主体工程。某水库将中央补助资金86.71万元,用于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等非主体工程支出;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将中央补助资金225.98万元用于设计费、监理费、水土保持工程款、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补偿款等非主体工程支出;某水库建设管理处将中央补助资金69.97万元,用于管理用房、景观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非主体工程;某水库在中央拨付的国债资金中用于支付非主体工程的资金为154.6万元,其中:发电厂房建筑工程97.8万元,原发电厂房电器拆除57.8万元,另外电气设备安装44万元,高压线路改造43万元,累计87万元。
上述做法与原国家计委《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2〕683号)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不符。
8、预付工程款欠规范
某水库在施工单位未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情况下,支付该单位预付工程款110.15万元。某水库与某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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