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国务院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河南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无违法所得的为1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为3万元以上。
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湖南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依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公民处罚款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
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海关、金融、国税、国家安全、外汇管理等部门对本部门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有非法所得的为3万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为1万元以上。 依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
行为处以6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江西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根据系统各有不同,如发展和改革系统,招标机构代理机构适用听证数额标准为20万元。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
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四川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2万元以上。
依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问题需要制定低于或者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省政府法制局批准并予以公布。
安徽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上。 依据:《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拟订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低于或者高于上述
标准的,应当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和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甘机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青海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 依据:《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6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贵州省 较大数额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