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