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3)

2018-12-19 23:18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3篇)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篇)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篇)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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