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2)

2018-12-19 23:24

的是: A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本题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

12、甲将价值5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 D A 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B 请求甲提前还款

C 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D 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

本题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进一步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

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乙赔偿给甲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本题D选项正确

13、 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赵某将自己的汽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一次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C

A 应归于消灭 B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C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D 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

本题涉及担保数额和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问题。本题中,赵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李某,因未约定担保数额,则整个汽车的价值均应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该汽车因事故报废,获得保险金8万元,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李某对该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可请求将该保险金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

14、. 田某生有一子田一,一女田二,二人都已成家另过。田一有一女儿,田二有两个儿子。田某因身体较好一直单独生活,无须儿女的照顾。2000年田二因急性心肌梗塞去世,田某十分悲痛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房屋5间,存款10万元。这些遗产该如何继承?C

A 田一是惟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 田一、田二均有权继承,但因田二已死,其份额由配偶田二之夫继承

C 田二先于田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应代替母田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D 田某生前十分偏爱田二,其遗产应由田二的两个儿子继承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田二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

15、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B A 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 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 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应当注意,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同样沉默行为(未作表示的)代表着相反的法律意义(效力)。

16、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接打电话,未能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和王某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打伤,对王某的人身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 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 某小学应当与李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D 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班主任张某没有尽到照顾本班学生的义务,导致第三人李某将王某打伤,因李某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小学由于未尽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关于王某人身损害责任的说法,只有D选项正确,

17、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B A 自行恢复 B 并未自行恢复 C 视为自行恢复 D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民通意见

37\\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18、 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D

A 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入,有权处理其财产 B 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 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 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稍具迷惑力的是B,但它也只是“稍具”迷惑力而已。因为如果被监护人具有同意能力,那么,他也就不再需要监护人了。这表明,被监护人同意与否对于监护人行为的效力没有影响。

19、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C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 甲应退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回返还及3000元利润

不当得利中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不同。本案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则多付给某甲1万元,在银行与某甲之间产生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可以排除A项。某甲明知多收了1万元,没有积极返还给银行,而是用该款经商,这说明某甲是恶意不当得利人,因为他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某甲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返还义务并不免除,同时包括慈息。结合本案,某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1个月的利息作为孳息也应返还。3000元利润如何处理?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注意若甲是善意不当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

20、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甲落水,乙奋勇抢救,乙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应由受益人甲赔偿。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因为乙没有过错,可以免责,所以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故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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